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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人杨氏之“复活”

十八世纪中国的法律与社会

丛书:历史人类学小丛书(第二辑)

卜永坚 著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关于本书

本书篇幅不大,通过一件司法案件再现了清代中期普通人在宏大的国家、严密的制度下如何生存。作者在僵化的史料背后,试图重新塑造逝去的历史中的人物的生命。通过具体的描述,使我们真正进入一直靠抽象的概念理解的乡村世界,走进普通人的生活和他们的苦难与现实中。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再现了十八世纪中国司法制度的优越:理性官僚组织之严密、文书系统、审讯程序、破案限期、法医制度等等。但也指出了其局限性:刑讯始终是司法制度内的“标配”之一;法医地位极低,其专业意见被官员随心所欲地利用或扭曲。比较十八世纪中西方的司法制度,之所以中国在十八世纪没有像欧洲一样放弃刑讯制度是因为传统中国的案件审判需以招供作为结案的标志,而当时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出现、欧洲大陆证据法的应用则促使了刑讯的废除。

关于作者

卜永坚,香港中文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明清社会经济史。曾出版《游戏官场——升官图与中国官制文化》,翻译《皇帝和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主编《婺源的宗族、经济与民俗》(合编)、《科场·八股·世变——光绪十二年丙戌科进士群体研究》(合编)、《廖恩焘词笺注》(合编)等。

目录

麻城杨氏案:以《自警录》为中心 1

杨氏失踪

赵家河沙滩尸体…

高李版本一:涂如松杀妻埋尸,汤应求蒙在鼓里

高李版本二:涂如松杀妻埋尸,汤应求主使隐瞒

邹黄版本:汤应求罪名成立

杨氏“复活”,冤案平反

小结

麻城杨氏案背景补充

汤应求生平

雍正年间的湖广高层政治

小结

麻城杨氏案的文本嬗变

《自警录》与《警心录》

片言只语《一线天》…

《自警录》与《书麻城狱》

小结

麻城杨氏宗族之反击

三本麻城县志的记载

杨氏宗谱之反击

结论

法制史层面

性别史层面

地方社会史层面

附录

附录一 麻城杨氏案大事记

附录二 麻城杨氏案人物表

结 论

麻城杨氏案作为一宗司法案件,极为复杂。而《自警录》作为一个文本,与戏曲《一线天》、袁枚《书麻城狱》、麻城《杨氏宗谱》内的《同范公传》、《麻城县志》等文本的互文性、嬗变、诠释、话语权争夺过程,也同样复杂。笔者在文本方面的讨论似已足够,此时也不宜继续纠缠于“文本”,而应该着眼于“历史”,对麻城杨氏案作出法制史层面、性别史层面、地方社会史层面的总结了。

一、法制史层面

就法制史层面而言,麻城杨氏案暴露出清朝司法制度之重大缺陷。若论官僚科层组织之庞大,律令之繁缛,验尸、审讯、破案限期、法医制度、驳案审转等程序之严密,十八世纪中国的司法制度可以说是相当壮观的。可惜,这座壮观的巨塔,却建立在浮沙之上。对此又可以分成两方面来讨论。

第一,传统中国司法制度着重“口供”,也允许刑讯,尽管所有被纳入“官箴书”范畴内的行政手册与法学著作都谴责刑讯逼供之不科学、不人道,尽管不是所有官员在审案时都必然拷打犯人来录取口供或判别真伪,但刑讯的确是清朝司法制度的“标配”之一。即便是正直的官员,也因此视刑讯为审案的合法手段之一。更何况清朝在要求口供、允许刑讯的基础上,又增加及强化了审案期限的规定,地方官为保乌纱帽,就往往使用刑讯手段,追求“适用”口供。①套用社会学理论概念,刑讯合法、口供必要、审案期限严格这三条规则叠加起来,无意中造成了最可怕的后果。在麻城杨氏案中,不仅作为酷吏的高人杰、黄奭中乐于刑讯,就连被汤应求称赞的蒋嘉年也同样通过刑讯李宪宗、陈文等以追查真相,甚至朝廷命官汤应求本人,一旦被革职查办,也要遭受“三木之极刑”。刑讯逼供这道司法程序,也成为十九世纪以来外国列强在中国实行“治外法权”的借口之一。直至宣统二年(1910),刑讯逼供才被沈家本在其《刑事诉讼律草案》第三百二十六条内斥为“口供主义”而明文废止。①

第二,中国仵作地位低微,导致侦案的科学基础无5法建立或改进。虽然十三世纪的《洗冤录》为中国创造了司法检验的高峰,但是,五百年后,麻城杨氏案中,仵作仍根据《洗冤录》的指引而蒸刮尸体,用铁线串联成一副骨殖,然后再根据《洗冤录》的定义来争辩尸体的性别,官员又严肃讨论“刺血滴骨验亲法”之可行性。看着《自警录》中的这一幕,即使我们以温情与敬意来抵消现代人的傲慢与偏见,恐怕也无法改变“十八世纪中国司法检验落后”这个结论。同时,仵作地位低微,其验尸报告完全为长官意志所凌驾,可随时被官员添改。法医学基础如此脆弱,而要求司法制度之操作公正、有效,不亦难乎!

然而,法医学知识基础脆弱事小,口供主义和刑讯之延续,才是清朝司法制度的致命伤。约翰·朗本(JohnH.Langbein)1976年之名著探讨欧洲司法制度中放弃刑讯的历史过程,指出其原因不在于启蒙运动思想家之提倡人道,而是早在启蒙运动之前,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出现、欧洲大陆证据法的应用,就已经有效地让欧洲司法机关毋庸依靠嫌犯口供来审案。美国遭受“九一—”恐怖袭击后,用兵阿富汗、伊拉克期间,被传媒发现采用刑讯方式收集反恐情报。朗本深感不安,重刊此书,写一新序,语重心长地指出:“刑讯是真相的敌人。为追求真相而容许刑讯或为刑讯制定规条,古往今来都会失败。”①此语堪为麻城杨氏案之最佳谳词。

二、性别史层面

就性别史层面而言,麻城杨氏失踪一案值得探讨之处甚多。张伟然关于湖南省东南地区已婚女性过世后女家亲属到男家出席丧礼“讨鼓旗”的风俗的研究,显示出婚姻制度中男女双方家族关系的紧张,已婚女性的丧礼成为女方家族和男方家族角力的场所。麻城虽远离湖南省东南,但男女双方家族角力的情况同样存在。杨氏作为已婚女性,在春节期间回娘家省亲,是十八世纪麻城县的风俗。杨氏省亲完毕,由哥哥杨五荣送回夫家,虽云正常之极,但也反映出舅子对于已婚女性的重要性。此后涂杨二姓互控期间,杨五荣作为舅子而告状,杨同范作为杨氏宗族之读书人而延续诉讼,都体现出女性的宗族力量之强大。

讽刺的是,杨氏的宗族力量甚为强大,强大到完全压制了杨氏的声音,《自警录》内也完全没有收录杨氏的口供,我们只知道她原本是王家的童养媳,未婚而王姓丈夫过世,才于雍正六年(1728)改嫁涂如松。雍正八年(1730)正月二十四日杨氏从娘家省亲回涂家,与涂如松和婆婆口角而离家出走,也许反映出杨氏在涂家生活不愉快,已非一朝一夕。杨氏与冯大有一段婚外情,与丈夫口角之后离家出走,由冯大窝藏一段时间后转移回杨氏宗族,继而由杨氏宗族藏匿若干年。杨氏是身不由己的合谋者,也是受害者。官府以“杨氏被匿,不能自由,亦应请照‘和诱’例拟,系妇人,照例折枷号两月,满日,杖一百,折责四十板,给与伊夫,听其去留”⑨。官府明白杨氏被自己宗族成员藏匿,是身不由己,但是与冯大通奸,干犯“和诱”的法律,就以这一条律例惩处杨氏。杨氏之后的命运如何,不得而知,但正如赖慧敏、朱庆薇研究十八世纪妇女拐逃案件时指出,当时社会的公私控制力量仍然极为不利于女性之自主和维权。

袁枚《书麻城狱》一文,谓陈鼎抓获杨氏之后,让杨氏和被拷打得不成人形的涂如松在公堂上相认,杨氏想不到涂如松受到如此残酷的折磨,抱着涂如松大哭说“吾累汝!吾累汝”,足见袁大才子(或称袁大导演)还是安排了比较正面的戏份予杨氏,这也透露出袁枚对杨氏的同情。可是,话又说回来,杨氏与涂如松婚姻不如意,大概是真实的。从古至今,婚姻不愉快的夫妻,似乎为数不少。仅就十八世纪中国而论,被夫家以各种理由休掉、驱逐的妻子,亦云夥矣。能够离家出走的妻子,恐怕不多;离家出走之后,又能连续几年由娘家窝藏,对夫家造成最严厉的诬告和打击,这样的妻子,恐怕更是少数。然则杨氏是命运坎坷、任人摆布的女子,还是充满机心、实现复仇的十八世纪版“消失的爱人”(gone girl)?"

三、地方社会史层面

就地方社会史层面而言,麻城杨氏失踪案引发的思考空间更大。十八世纪的麻城县究竟是个怎样的社会?笔者受历史人类学熏陶,懂得问这问题,但要得出一个令自己满意的答案,仍需要长期思考研究。罗威廉认为麻城是个弥漫着暴力的社会,杨氏案的结局是涂姓动员数以百计武装人员夷平杨姓村庄,还把杨姓村庄建筑(祠堂?)挖成深坑。“但是,十八世纪以降,中国大江南北,社区暴力一度颇为普遍,较之十八世纪末福建漳泉械斗、十九世纪末广东土客械斗,麻城县的械斗恐怕只算是小巫。《自警录》也只提及涂杨二姓互控,完全没有提到二姓之间爆发械斗。当然,《自警录》毕竟非麻城县人编纂,忽略麻城本地传说和记忆,并不奇怪。但是无论如何,杨氏失踪案所引发的涂杨二姓矛盾,并不像是“械斗”,或者说,也许后来真有械斗的情节,但是,二姓矛盾主要还是体现为“文斗”,也就是诉讼。这里出现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笔者仍然暂时回答不了:涂杨二姓真只是因为杨氏失踪而诉讼?二姓之间似乎应该有更长期、更深刻的矛盾,必须在麻城县当地社会的脉络和文献之中才有希望找出答案。这一部分的工作笔者暂时未完成,但似乎可以讨论一下诉讼的现象。

比起械斗,诉讼更像是清代中国的“普遍法则”之一,许多官员痛心疾首于百姓健讼,令儒家“无讼”的理念破产,对此哀鸣不已。可是,夫马进就把前近代中国 形容为“诉讼社会”。 伍跃以巴县档案为例,指出官员胥吏对于诉讼是推波助澜,乐见其成。 为此,他把论语名句“必也使无讼乎”改为“必也使有讼乎”,一新读者之耳目。 张小也关于清代湖北两宗诉讼之研究,对于笔者思考麻城杨氏案尤有帮助。 她研究道光十六年(1836)湖北崇阳县因差役浮收漕粮而引发的钟人杰聚众造反事件,指出之前有长达七年的诉讼纠纷,之后又衍生出官方叙述、文人著述和民间唱本《钟九闹漕》,这些文本体现出区域社会与国家制度之互动,地方记忆与官方话语之矛盾。 同样,麻城杨氏失踪案也衍生出汤应求《自警录》、戏曲《一线天》、袁枚《书麻城狱》和杨同范后人《同范公传》等争夺话语权的不同文本。 张小也研究汉川县黄氏宗族河汊湖水域产业在明清时期的诉讼文书《湖案》,发现了其中民间秩序与民事审判的“伴生关系”。 有趣的是,她提到《湖案》内明清两朝官员处理诉讼的分别: 明朝官员十分横暴,滥刑拷打,而清朝官员则十分克制,完全不用刑讯,而是诉诸证据、兼用情理来推导出判0决。 这和麻城杨氏案内官员之滥刑逼供,不啻天壤,也可见即使有清一朝、湖北一省,官员审案之刑讯锻炼,亦非处处皆然。

杨国安研究明清时期两湖地区的社会结构,认为在治安和赋税这两个重大领域之外,国家权力的边界是模。⑩笔者深受糊而不确定的,国家权力的介入是选择性的。启发。清代中国作为一个“诉讼社会”,社会成员均惯于、乐于、善于援引国家力量,保护自己、打击对手。因此,官府往往被动卷入诉讼,麻城杨氏案的开端,就是杨姓之主动告官和涂姓之反告。此案拖延一年而不决,却因为一具尸体的发现而启动了清朝政府因为“命案”而设定的整套严格司法程序:汤应求因为填写验尸报告的轻微错误而受罚,高人杰、黄奭中在审转期限压力下厉行刑讯锻炼来提取“适用”口供;陈鼎抓获杨氏而朝廷不得不翻案。原本模糊不定的国家权力,如今在杨氏失踪案内展现出它的严厉面目了。但是,陈鼎的《自警录》序言和杨守愚的《同范公传》都透露出地方社会的脉动。陈鼎说自己甫上任就听到县丞杨瀚说杨氏案是冤案,当地久旱不雨,也是冤情所致。杨守愚的《同范公传》也说当地许多人知道杨氏案的真凶是杨五荣而非杨同范。换言之,杨氏不是被涂如松杀害而是被哥哥杨五荣窝藏,对此,麻城县当地不少人,包括麻城县衙门的官员,早就知道。为什么决定突击搜查杨五荣家抓捕杨氏的是陈鼎?这个问题并非无稽之问。陈鼎之前有两任麻城县知县:李作室、李肇梅。李作室是冤案的共犯之一,因为他会同高人杰审理杨氏案,完全听从高人杰指挥。李肇梅在杨氏案中的角色不详,总之,抓捕杨氏、促成翻案的,既非陈鼎前任知县也非其后任知县,可以说是多少有些随机和偶然的。这难道不正反映出国家权力的边界模糊和选择性介入?

清朝麻城人邹光廷题咏当地名胜龟峰,有句云“海上晖腾峰顶见,洲边草长雾中看”②。所谓言者无心听者有意,作者强调从龟峰放眼观览河山的快意,笔者倒是觉得这两句道出了本书的局限。麻城杨氏案有待深入研究之处仍多,希望日后能够走下高峰,落到实地,从十八世纪的历史脉络中把握这宗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