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三)关于网络环境下''通知与移除'‘规则的适用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通知与移除”规则。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环境下的“通知一移除”规则做了进一步具体规定。该规则一方面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限,不使其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也为权利人提供了快速获得救济的渠道,有效防止了侵权行为继续。这一规则对于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利益至关重要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因网络商户涉嫌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而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适用该规则时“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特殊问题。在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收到的权利人投诉中,错误投诉占有相当比例,滥用投诉的现象亦较为常见,简单采取移除措施可能会对合法经营的网络商户的利益造成不当损害。因此,对于网络交易平台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时,既要维护该规则对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价值,又要注意该规则对网络交易平台中实体交易行为及网络商户利益的重大影响,防止权利人滥用该规则妨碍正当经营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接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后应当采取的防止侵权扩大的必要措施釆取了开放性规定,这类措施应当不限于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也包括将权利人的投诉材料转达被投诉的网络商户,并根据网络商户的反应采取进一步的必要措施。有关法院对此作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
——宋晓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6年7月8日),载陶凯元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2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31页。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上诉人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畫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著作权人已多次发送符合条件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寥者对著作权人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已有一定了解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g仅因为著作权人之后发送的通知不符合相应条件就对其视而不见,而应积极与=著作权人联系协商以确定如何采取合理措施;怠于采取合理措施的,应对直接侵权行为继续所导致的损失的扩大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泛亚公司所发的律师公函未将每首歌曲的演唱者与歌曲名对应,未指明具体侵权链接地址,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删除或断开链接。对此泛亚公司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作为著作权人,泛亚公司最了解其作品,最有条件提供合适的信息以便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可以相对准确地屏蔽相关侵权链接。在律师公函中,泛亚公司并未提供歌曲的演唱者,仅凭歌曲名称显然不能达到准确过滤的效果。但是,即使泛亚公司的律师公函不符合通知的要求,其并非毫无意义。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接到律师公函后毫无行动亦不能认为其积极履行了法律赋予的义务。泛亚公司在先已经发送过9份公函,百度网讯公司亦据此删除了大量侵权链接,其对于泛亚公司的权利人身份以及通过其MP3搜索服务能够搜索到侵权作品的事实应有所了解。由于网络上信息量巨大且时时变化的特点,法律未赋予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保证搜索结果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义务,但该特点的另一方面,就是权利人发送包含具体侵权链接地址的通知也非常困难,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对此亦应十分了解。因此,当其再次接到泛亚公司的通知时,尽管没有具体的侵权链接地址,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应当意识到其MP3搜索结果中仍然存在侵犯泛亚公司权利的链接地址,而且泛亚公司已明确表明希望其断开的意图,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不应仅因为该律师公函不符合通知的要件就对其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其有义务与泛亚公司联系协商,以得到符合条件的通知,或者其他信息使其能够采取合理的措施停止对侵权结果的链接。但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对侵犯泛亚公司权利的作品继续传播所导致的损失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另外,百度网讯公司仅删除了公证书中进行下载的特定链接地址,对于其他明显包含有相同信息的链接地址未釆取任何措施,且仍然未与权利人泛亚公司进行联系以便协商确定如何采取合理措施,其对侵权链接的继续存在所导致的泛亚公司的损失应当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