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长沙交管局发布的禁摩征求意见稿的法律依据还是道交法第39条,那么我们来看一下道交法第39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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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相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而根据上面这条规定禁摩存在的问题如下:这里面所说的机动车包括摩托车,但也包括汽车呀,是什么样的道路交通流量会导致只禁摩托车,不用禁汽车?难道摩托车车主好说话一些?既然因为流量要限制机动车,四轮汽车都不用禁,为什么偏偏要禁占地面积更小的摩托车?不应该是两轮摩托更能促进流量的通畅吗?按理在流量大的路段,更应该鼓励骑摩托车出行才对吧?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道交法第39条的释义,《道交法》第39条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措施

1. ‌疏导‌: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或行人可以通行。

2. ‌限制通行‌:规定某些车辆或行人在特定时间内或特定区域内不得通行。

3. ‌禁止通行‌:各种车辆和行人均不允许通行。

实施条件和程序:

1. ‌提前公告‌: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2. ‌临时性措施‌:这些措施通常是临时性的,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公告形式:

公告的形式可以通过广播通知、网上宣传、张贴广告或在限制交通的具体地点竖牌广告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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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规定。禁摩应该属于限制通行的情况,因为禁止通行是指禁止所有的车辆和行人通行,既然行人和汽车可以通行,只是摩托车不可以通行,说明只能是限制通行,而限制通行是指某类车辆或行人在特定的时间或特定的区域不得通行,而且解释了实施条件和程序,1、提前公告、2临时性措施,而不是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不变的禁摩!其实道路流量情况、摩托车及使用者的情况早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却还一直僵硬地在实施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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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只根据《道交法》第39条就长期对城市道路实施禁摩显然是站不住脚的,然后,有些地方就会拿地方性禁摩法规来说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十一条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既然上位法都不能对符合国家法规的某一项机动车采取长期歧视性的禁限措施,那地方性法规是不是也就失去了合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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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道交法》的立法基本原则,也是基于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代表的是全国人民,其制定的法律效力层级是最高的,其他任何团体及各级政府、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绝不能与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和法律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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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重复一下我国的司法名言:对于公权:法无授权不可违。对于私权,法无禁止皆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