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安享晚年
两位老人将自己
三套动迁房的产权份额
赠与给儿子一家
然而房屋过户后
儿子不仅没有尽孝
而且还因推倒母亲
被判处刑事处罚
这种情况下
老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吗
案/情/回/顾
年近90岁的贾老伯和沈老太育有多个子女。2005年8月,他们一套位于浦东新区的私宅拆迁,按政策可取得拆迁安置房四套。老两口考虑到贾某某是自己唯一的儿子,便商量将三套安置房的产权份额,赠与给贾某某一家三口,希望能换来晚年的赡养,贾某某一家表示同意。随后,按照老人的意思,三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了贾某某及其妻女名下。
然而,产证办完以后,贾老伯和沈老太不仅没有迎来期待中的晚年生活,反而依旧要为贾某某一家照顾饮食起居。甚至,在两位老人生病时,贾某某一家也没拿出一分钱。更过分的是,2022年8月,贾某某还将沈老太推倒在地,造成其受伤,最终因故意伤害而被判处管制。
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间,贾老伯还曾陆陆续续把40余万元养老钱交儿媳张某某保管,在要求对方返还时,却遭到拒绝,老人于是诉至法院。法院生效文书认定,张某某应向贾老伯返还42.2万余元。不过,即使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儿媳仍没有返还这些钱款。
为了拿回自己相应的产权份额,2023年9月,两位老人再次将儿子一家三口诉至法院。两位老人认为,贾某某及其妻女三人未履行赡养义务,并严重侵害其权益,导致生活困难、身心受伤,要求撤销三套房屋产权份额的赠与。
贾某某及其妻女辩称,自2006年起,自己就一直赡养、照顾父母,对沈老太的身体伤害也并未到达严重侵害的程度,且即使贾某某接受赠与的份额被撤销,其妻女的份额也不应被撤销。
法/院/判/决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原告系私房被拆迁人,享有涉案三套拆迁安置房屋相应产权份额。然而,两原告放弃上述产权份额,将三套房屋产权均登记在三被告名下,系两原告对三被告的赠与,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
根据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贾某某曾把原告沈老太推倒致伤,构成刑事犯罪,系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曾起诉被告主张返还钱款,被告方在该案判决生效后至今一年多仍未履行付款义务,难以说明其履行了与接受赠与匹配的扶养义务。
两原告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三被告,三被告理应更加珍惜,但三被告均未尽到其作为受赠人应尽的扶养义务,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两原告赠与三被告相应安置利益,是基于与其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单独赠与儿子的妻女。因此,浦东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两原告对于三被告赠与三处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
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予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浦东法院外高桥人民法庭审判员董迪思表示,百善孝为先,自古以来,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文化的核心就是养老、尊老、敬老。
实践中,许多老人会将自己的财产、房产等赠与子女,以期换来他们的扶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撤销赠与。当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时,老人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法官建议,如果老人想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可以签署书面的赠与协议,将居住权、子女的赡养义务等重要事项列明,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子女也应当履行应有的义务,对老人给予经济上、精神上、生活上的照顾与帮扶,用实际行动孝敬和回报老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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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来源丨外高桥法庭
本文作者丨杨泓艺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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