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规定网购可享受“收货后七天无理由退货”。

一次偶然的退货“获益”,消费者变身“职业退货人”,仅退空包或赠品,未退商品再销赃。

保护条款竟成诈骗“工具”?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利用网购退货规则骗取商家财物的诈骗罪案件。

法院介绍,“00后”的小雅经常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物,某次退货时不慎少退了部分商品,但几天后平台和商家不仅未让其退回未退的商品,反而进行了全额退款。

有了这次经历,小雅想到可以钻平台的“漏洞”,利用“收货后七天无理由退货”,通过在购物后故意只退空包或者赠品等方式,非法牟利骗取平台退款。

虚假退货后剩下的部分商品,小雅联系回收商家卖出,通过销赃二次获利。为逃避平台的监管,小雅虚假退货利用的账号仅使用几次就注销,再注册新的账号重复上述虚假退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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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个月的时间里,小雅利用自己或者他人的账号在平台上购买了手机、电脑、手表、项链、化妆品等物品,再利用上述方式虚假退货,共计骗取平台退款13万余元。

法院:构成诈骗罪

上海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小雅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小雅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小雅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小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告人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随着网络购物的迅速发展,电商生态体系日益完善,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获得了更加便捷的购物体验,享受着平台和商家提供的从购物到售后的全链条服务。与此同时,平台上出现了部分消费者利用平台“漏洞”使用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现象。以诚信为基石的平台售后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保障,不应成为贪图不义之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

一、消费者应诚信退货

“诚信三冬暖,失信三伏寒”。消费者应自觉遵守交易规则,在退货时遵守平台退货规则和商家退货要求,保障商品的数量和外观、功能完整性、包装等符合标准,确保退回的商品与原始订单一致,不夹杂空包或部分退还商品。

本案被告人小雅利用网购“收货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在侥幸心理作用下,违背诚信原则,实施只退空包或者只退赠品的虚假退货行为,给平台和商家带来经济损失,扰乱了电商平台的正常交易秩序,亦破坏了以诚信为基石的电商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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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商平台应优化退货流程和审核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从小雅通过虚假退货成功获利也能看出,电商平台和商家在退货时审核机制存在漏洞,在退货商品入库时未能及时发现并拒绝此类退货,该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为促进电商市场健康发展,防范此类虚假退货行为,法官建议:

平台可以引入更加合理的退货审核机制,收到退货时及时拆包验收,对退货商品进行快速而准确的鉴定。同时,可以建立信用评分系统,根据消费者的购物行为和退货记录,合理确定其信用评分。对于频繁申请退货的消费者,根据其信用评分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的退货审核流程。

平台、快递、商家三方构建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形成全链条高效安全退货流程。在网购退货中,平台、快递、商家各司其职,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可建立三方信息互通协作平台,实现平台、商家、快递之间的实时信息传输和共享。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多地市场监管发提醒,要依法维权

“双11”购物节的到来,线上线下各大平台、品牌店、商场纷纷推出各类促销活动,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关注。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多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部门发布消费提示:

一、选择正规平台,防范交易风险。消费者应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平台、网店,注意区分自营和平台内经营者,关注公示的营业执照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阅览查看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相关信息,慎重选择由第三方跳转的购物链接,不要购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

二、提前拟订购物清单,按需理性消费。消费者切忌冲动消费,不要被“优惠”“折扣”“便宜”“返现”等字眼冲昏头脑,不要因所谓“凑单”而忽略实际需求,盲目购买不必要的商品,造成闲置和资金浪费。建议消费者拟订购物清单,根据需求购买,避免超出经济能力。

三、多比多看货比三家,警惕套路陷阱。消费者不要相信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宣传,也不要被明显低价位商品宣传所误导,谨防先涨价再打折,虚报特价揽客,实施有价无货的侵权行为。下单前要了解清楚促销规则和其他消费者对商品及卖家的评价等相关信息,如发现大量相似评价等虚抬商誉的方式进行促销的,请谨慎下单购买。

四、慎重直播购物,关注商品信息。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尤其要谨慎,直播时易制造“低价”“爆卖”氛围,消费者要对夸大宣传、虚高原价、低价名牌等商品保持警惕,要挑选有质量保障的正规商品。

五、保存消费凭证,及时依法维权。消费者要妥善保存好聊天记录、订单信息、支付信息、促销优惠截图等相关凭证,发生消费纠纷时,及时与商家、平台协商,如不能协商解决,及时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闻多一点:如此“薅羊毛”,可真“刑”!

近年来,各大电商平台为了吸引新用户注册使用,经常会向新账户发放新用户优惠补贴,而一些人也盯上了这些补贴,薅起了“羊毛”。不过,你是否知道这些人通过“薅羊毛”可能“薅”成刑事犯罪?

【案情简述】

被告人徐某等人以义务帮助当地居民注册电子医保卡的名义,非法获取居民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及实时验证码,并以每条7-14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王某等人。王某等人利用上述居民个人信息在电商平台注册新用户,并将注册的账号信息出售给他人以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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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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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正常利用平台或商户所设置的优惠补贴属于正常的“薅羊毛”,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若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组织人员批量注册商户、用户,利用平台的交易规则或漏洞大量获取平台的营销资金,这种有组织的恶意的“薅羊毛”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电商平台的优惠活动一般仅针对新人,且每人仅享受一次补贴福利。案例中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利用电商平台规则的漏洞去“薅羊毛”,通过购买大量公民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平台上批量注册账号,并将注册的账号信息出售给他人,从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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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利用非法手段“薅羊毛”牟利的行为,给各大电商网站造成巨额损失的同时,也给普通消费者制造了不公平的购物环境,严重干扰了互联网数字平台经济秩序。利用非法手段逾越规则“薅羊毛”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广大群众参与信息网络技术活动时,也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不参与买卖带有个人信息的网络实名账户,不随意向陌生人发送手机验证码,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编辑 袁野 综合 河北日报微信公众号、上海高院、澎湃新闻、中国青年报、红星新闻、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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