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我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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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有关上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并各主流媒体:

本人黄昌柏(身份证号:513030195608080816),黄昌柏与被告文伧熠、罗春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依法向通川区人民法院申请首次查封了二人共同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天乡路二段299号9栋1号房屋一套(保全合同备案号:231072号)至今,并经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了(2015)通川区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被告文伧熠、罗春华于判决后次日向原告黄昌柏偿还借款615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12月4日下午在通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黄立波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文伧熠、罗春华自愿将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天乡路二段299号9栋1号房屋折价400万元抵偿本人黄昌柏债务(和解笔录保存)。据此,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74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执行过程中,原则上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之规定,通川区人民法院系案涉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天乡路二段299号9栋1号房屋的首封法院,应依法具有处置权。现达川区人民法院作为轮候查封法院,在未经过首封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案涉房屋予以拍卖后,直接通知通川区人民法院予以解封,严重违背法定权限,实属滥用职权,侵占本人合法权益。达川区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文伧熠、罗春华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罚金退款,采取了对该房产轮候查封,但达川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书中又明确了该房产非赃物,属于被执行人文伧熠、罗春华的合法财产。

综上,达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2021)川1703刑初274号刑事判决过程中,擅自处理与涉案财物无关的“被申请人文伧熠、罗春华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天乡路二段299号9栋1号房屋”,侵犯了首封法院通川区人民法院的合法处置权,错误将“集资参与人”认定为“被害人”,在未依法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文伧熠、罗春华在平昌“怡水天都”项目投入包括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在内的资金高达6510.85万元的前提下,处置被申请人文伧熠、罗春华的合法财产,严重损害了本债权人黄昌柏的合法财产权益!达川区人民法院纯属滥用司法权。在此,强烈要求达川区人民法院尽快将拍卖该涉案房产资金足额通过首封通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发放给我本人,还我一份公道!还社会一份公平正义!同时恳请各上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各大媒体依法督促并监督达川区人民法院及时纠正错误,真正体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高度理念!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尊严!万分感谢!

实名投诉人:黄昌柏

联系电话:13308240333

投诉时间: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