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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国两制三法域”背景下,以司法衔接机制的创新发展持续推动大湾区法治建设,已经取得提升区域合作效益、湾区地域优势密切交流等阶段性成果,但同时也存在司法协助机制中的信息壁垒、统一规则中的现实困境、司法规则衔接中的效率低下等疑难问题。针对此现实困境,本研究聚焦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实践中涉外(港、澳)商事纠纷的司法规则衔接问题,基于对广东省广州、珠海、深圳实地法治调研的项目成果,以三所代表性自贸区法院中涉外涉港澳案件的审理法官以及三地涉外律师、内外贸企业、社会旁听人员为调研对象,运用定性定量方法就及相关问题进行实证分析。本文从“广东范式经验”中观察总结未来立法、司法和多方持续协同助推区域规则衔接的发展进路,并在走访发现实践难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深挖其法治合作的底层逻辑,最后提出多元解决对策与进路建议,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与稳步扩大制度型对外开放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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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在查阅一定数量的法院官方文件和卷宗案件以获取更多信息的同时,以从事涉外商事审判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为主要调研对象,对相关领域的律师、内外贸企业主体、社会旁听人员等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并对所获数据进行总数统计、平均数统计和显著性分析处理,得出尽可能严谨的结论。

展望未来,本文从法治层面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商事环境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相信大湾区涉外商事司法实践将会取得更大发展,通过加强各方合作,加强司法规则的衔接,协调冲突解决的涉外关键问题,不断提升司法人员合作的意愿信心和专业能力,为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法治环境。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一个创新型城市群,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自由贸易政策给商事活动带来了很多新的特点和需求,具有涉外因素的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对于该地区商事纠纷司法规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自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出台以来,湾区经济发展呈现出愈发强劲的势头。《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统计手册2023》中粤港澳各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经济数据显示,2022年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总量超13万亿元人民币,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朝着建成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的既定目标加速前进。其中大湾区内地9市地区生产总值104681亿元人民币,按2022年平均汇率折算,香港特别行政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约24280亿元人民币,澳门特别行政区约1470亿元人民币。同时,湾区的全要素生产率连续多年保持较高增速,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如果把大湾区作为一个经济体,其发展情况足以排到全球前10位。在经济发展方面,该地区日益展现充沛活力和巨大潜力。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一个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其商事活动涉及跨境交易、融资、投资等多个领域,在商事纠纷方面,具有地域性明显、法律制度差异大、多元化的诉讼主体、跨境执行难等特点。

粤港澳大湾区由广东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组成,每个行政区域都有各自的法律体系。因此,当湾区各地人员流通进行商事活动,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商事争议时,可能会涉及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地域差异和冲突导致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变得更加复杂。

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是基于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域和关税区,因此纠纷解决也难免涉及商事规则和司法制度的差异问题。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采用英美普通法体系,而澳门特别行政区采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体系,而广东省则更多地采用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在更好地发挥各自所长、实现优势互补和协同发展的同时,制度差异催生的机制性障碍问题也潜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影响着各方权利的保护和法律适用的平衡。

粤港澳大湾区的商事活动涉及不同类型、不同国籍、不同社会背景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这些不同的主体之间可能存在文化差异、语言障碍和法律理解上的差异等,对于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也有更多元化的需求和利益诉求,给解决纠纷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粤港澳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跨境执行难。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纠纷的判决结果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困难。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管辖权较难在内地得到行使,而内地的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能也存在执行难题,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司法程序和审查。这对于当事人和司法主体来说,都会增加纠纷解决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基于前述经济发展势头以及湾区商事纠纷的特点,为了加强法律制度的衔接和司法人员的协同,推动简单快速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提高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效率和公正性,着力构建跨区域的司法合作和规则协调的衔接机制确有其必要性。

尽管实地调研发现司法规则方面的衔接在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阻碍情况和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但是在“一国两制三法域”背景下,以司法衔接机制的创新发展持续推动大湾区法治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不仅为港澳居民、企业入粤从事商事活动提供更为便利高效的司法保障,也为下一步落实其他机制对接铺垫了良好的基础。

本研究也着重关注上述三个法院的司法规则衔接情况,以之为典型深入分析,总结阶段性应用成果。

C法院从“诉讼+实体”二元同步打造跨境商事法律规则衔接体系,构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事诉讼规则的制度对接,让涉港商事诉讼可预期、更便捷,因此该法院民商事案件的涉港因素也随着地区间司法规则衔接紧密度的提升而逐渐增多。

简言之,各法院互利互通的地域位置便利度以及地区间的司法合作衔接的紧密度对涉外商事案件受理和审判产生着较大的影响。一批批带有地域特色的典型案例也促进了大湾区“类案同判”机制的实践,大大推动了法律适用标准和规范裁判尺度的统一。

以上现实举措及成效,都为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的衔接奠定了坚实基础。

综上,在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的衔接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主动作为,内地人民法院与港澳签署合作纪要,形成横向协调纵向贯通工作格局。在阶段性成果的取得中,大湾区积极响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的“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持续深化司法规则联通、机制贯通、人心融通,共同提升区域合作的能级量级,以制度型开放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高质量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湾区经验。

当前,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涉外法治工作面临日益增长的风险和挑战。法院在执行新发展理念、推动新发展模式的确立、服务新发展格局的构建以及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亟须更新服务国家对外工作大局的手段和方法。

前文归纳的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的特点,对于建立有效的司法规则衔接机制提出了挑战。经过实地走访及访谈信息的整合,分析得出法律体系的差异协调问题和跨境司法合作难题,归纳出以下较为突出和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

要想克服这些信息壁垒,关键在于各地区之间的紧密合作以及信息交流共享平台的建设。各地法院应共同建立司法信息共享系统,实现对涉港澳及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立案信息、执行动态等审判信息的定期互通。如此方能有效预防平行诉讼和执行的重复,确保司法效率和公正。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即需要同时解决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以及高效管理这一信息共享平台等问题。

然而,上述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和成效仍有不足,深挖分析则可暴露出司法理念和实践的差异、法律适用和程序规范的多样性、协调机制的不完善、对于类案裁判标准的统一和个案监督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指导原则等司法实践难题。

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速度还有待提高。尽管A、B、C三个法院都在不断努力推动案件审理的快速和高效,但由于法官员额的缩减、案件数量的增多和审理难度的增加,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和耗时。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

同时,法院对人工智能判案模式进行创新。但法官表示,在可见的将来人工智能无法完全取代法官。案件千差万别,涉外案件更是牵涉甚广,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独特性,而人工智能无法完全照顾到案件审判的这一特性。

C法院在港澳诉讼主体资格司法资格确认、授权委托见证、委托送达等方面探索了更为便利高效的司法协助机制,提高涉外审判的效率。在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域外判决方面,已尝试了一种更简单的登记机制,以便利判决在内地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间的自由流通。然而,这一模式在试运行成功后并未得到大范围推广,可见示范典型推广力度不足也是法院审判效率无法提高的障碍之一。在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诉讼对象的管辖权和提供服务等领域,探讨了更容易和更有效的法律援助机制,以提高外国诉讼的效率。

广东省A、B、C三个法院在《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对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就跨境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司法文书送达、证据审查及域外法律适用等诉讼规则衔接问题作出指导,是推进大湾区法治建设、先行先试的一次重要实践。这些措施的实施促进了司法规则的有效衔接、域外创新机制的对接,并提高了跨境商事案件的审理效率,使大湾区的法治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为区域内的商事活动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司法制度保障,从而有力地支持了大湾区的整体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提升。

由表1可见,大湾区法院在司法规则衔接发展方面对“人员”与“人才”有较高的关注度,三个法院依据自身需求进一步发挥主观能动性与港澳法律人才深入交流,从而解决涉外商事纠纷在审判、送达、执行规定衔接方面的障碍,以“人”带动全方位多层次一体化大湾区法律服务生态圈的形成。

C法院打造“1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N名法律实习生”的模式,优化团队配置,探索在符合条件的涉外商事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有序衔接已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科学精准配置审判资源,提升涉外商事案件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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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举措,2022年至2023年5月,C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结涉外商事案件3695件,办结率达80.6%。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团队召开专业法官会议32次,讨论案件47个。2022年,C法院涉外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6.4个月。C法院一系列举措的成效显著,但由于现实困境的存在,距离高效审判仍有一定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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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三个法院港澳陪审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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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三个法院港澳特邀调解员制度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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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三所法院接收港澳实习生情况A法院同样采取措施加速推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与C法院类似的是,其借鉴澳门特别行政区诉讼规则,在全国率先出台《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庭前事实清理规程》,适用该规程成功调解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内地执业全国首案。其司法规则衔接的特色是:探索出事实清理、证据开示、类案辩论等多项诉讼规则衔接创新成果,在涉外商事多元化解中探索形成了“N+4+2”的粤港澳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其中,“N”即指在坚持我国内地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先行先试,持续探索借鉴港澳诉讼规则;“2”即指打造“2个”粤港澳司法合作交流平台;“4”代表创新“4种”港澳人士司法参与渠道为解纷人员队伍建设拓宽了路径。4种渠道除了上文提到的全国首聘了港澳的陪审员制度(详见表2),以及创新了涉港澳案港澳台案件的商事特邀调解机制,形成“内地+香港”调解的双调解模式(详见表3)以外,还有两种衔接渠道:一是,建立港澳专家咨询机制,通过对口咨询机制的完善和搭建,探索由域外法律专家来进行域外法律查明;二是,建立港澳青年法律实习生和司法实务交流的基地(详见表4),截至2023年7月A法院已累计经接受了66名的实习生前来实习,参与内地司法实践,拓宽三地司法交流。经过一系列的经验探索,A法院成功发挥了涉外和商事审判中心在法律服务集聚区的主力军作用,链通诉讼、仲裁、域外法查明、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构筑全方位法律服务生态圈。珠海合作区则更关注于采取法院与其他机构组合衔接的模式,推动建立跨境法律服务“一站式”新模式,打出跨境法律服务“组合拳”,有效促进了法律规则的衔接和粤澳司法的深入交流合作。珠海(珠港澳)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自成立起,持续为港澳企业、居民等提供差异化、一门式、精准式的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此外,“一站式”澳珠跨境仲裁合作平台在处理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案件方面表现突出,案件数量在全国仲裁机构中名列前茅。建设“一站式”跨境公证服务平台,珠海公证处设立“商事登记澳门投资者公证服务专窗”,面向澳门投资者率先提供“商事登记+公证”一体服务。提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立“港澳陪审员+港澳调解员”联动解纷模式,探索速裁快审新模式,进一步提升了司法效率和服务质量。

基于大湾区社会环境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粤港澳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的衔接改革大有可为,各地区法院应互相借鉴有益经验,增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互信,为促进大湾区法律规则融合发展提供有力参考。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是“一国两制”前提下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法系不同,其法律理念、法律体系、法律解释以及立法和司法等诸多领域都呈现出一系列巨大差异。毋庸置疑的一点是,现阶段为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中的制度冲突等亟需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解决该问题也恰是顺应对外开放、国际化趋势下对优秀涉外商事审判经验的吸收和制度完善的应有之义。

司法机关不仅是法律执行者,也是立法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各自贸区法院应当通过研究国际规则和实践,立足司法职能积极参与涉外立法工作,为涉外立法提供专业意见,确保法律与国际标准相符并适合国情。应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参与涉外法律文件的起草与修订,如民事诉讼法涉外编草稿,以保障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同时,加强国际法律交流合作,提升我国法律的国际影响力,助力法律体系国际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建设。

当前,学界在探索大湾区三地在民事司法合作模式、民商事法律规则衔接和赋权方式等问题上的讨论愈加热烈,涌现出众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在立法策略方面,已经达成了一些初步共识:可以由中央政府行使权力进行统筹,以特别授权等方式平衡大湾区三地政府行政权力与行政层级不对等的情况,通过大湾区三地协同立法来促进大湾区民事司法合作与法治建设,在自贸区有机有序地衔接港澳和内地的先进规则制度。

在制定修正案时,不仅需要总结国内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的经验,还需注意及时吸收域外审判经验。可参照以往优秀成果经验:通过部分吸纳国际公约相关规则,如平行诉讼处理规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等,进一步提高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国际化水平,使其更加符合国际惯例和标准。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原则情形下,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合理吸收域外审判经验和规则也是我国积极落实公约、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的立法体现。

积极推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地区的司法合作,建立更加完善的涉港澳商事纠纷互通机制,可以强化与港澳地区在商事司法领域的衔接。持续完善粤港澳三地对相关跨境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仅有利于持续提升大湾区涉外商事司法的互助互信,也将会综合提升三地法院在国际商事审判领域的司法吸引力、声誉和公信力。

同时,共同提升涉外商事纠纷审判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鼓励开展裁判规则比较研究和交流互鉴,共同寻求与域外地区的司法实践相适应的规则,形成共同的司法理念和规则,广泛凝聚法治共识,以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案件处理的高效性,从而更好地解决涉外商事纠纷。

我国与82个国家签署了170项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近30项国际司法协助和引渡的条约,并与130多个国家达成司法合作。大湾区法院应当积极推动两岸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加强在证据调查、引渡、移交被判刑人员、没收、查封、扣押和归还非法所得等领域的合作。

通过国际协助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涉外诉讼阶段,提高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从而更好地化解管辖权冲突、域外承认与执行困境等程序和实体问题,促进涉外商事纠纷的及时解决,为大湾区经济发展提供更为稳定和可靠的法治环境,为大湾区的法治建设和国际化进程注入新的活力。

创新形式,邀请更多域外专家组成专业团队到大湾区进行培训和走访,与专业人士之间进行深入的交流和学习,不断提升涉外商事纠纷审判的水平和国际化程度;进一步完善现行港澳地区律师在大湾区内地执业制度,利用其对本地法律的熟悉优势,助力域外法查明与适用准确高效;推动建立陪审员、调解员执业统一资格认证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鼓励外籍法律职业人员和港澳法律工作者参与纠纷化解,充分发挥港澳陪审员、调解员和专家咨询委员等协助解决跨境纠纷优势。

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助机制\\扩大制度型对外开放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系统工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多方协同、合力推进。

加强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查,确保管辖权的合理分配。在积极进行司法协助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有助于减少因程序复杂性而引发的管辖争议。同时对于人为制造联系点以获取管辖权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除上述措施之外,C法院也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示系统的“网上查询”更新功能,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的登记平台查询见证过的信息或委托手续直接认定通过,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时间和诉讼费用成本,也将大大缩减了C法院涉外案件办理的周期。这些推动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达成的成果,需要港澳台及外国籍当事人、律师及外单位组织的配合。因此,推动大湾区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发展需要多方协同推进,包括政府部门、法律机构、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方的合作。可以加强与港澳诉讼服务协同对接,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纠纷解决服务;加强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建设,创新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特别机制,完善粤港澳司法协助执行机制。

在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协助机制这一复杂而重要的系统工程中,科技企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提供包括数据共享平台、智能辅助决策系统、在线纠纷解决服务、电子证据管理、跨境法律服务平台以及教育培训与知识共享等技术支持和应用解决方案,促进司法服务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这些技术应用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降低了成本,还增强了法律专业人士的专业技能和公众的法律意识,为区域内的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努力克服因调研时间有限、法院对部分内部文件保密的纪律限制导致的样本不全、数据偏差、对象主观性等局限性的基础上,本研究成果以基本结论、问题发现以及改善建议三方面为主体内容,旨在为涉外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有助于用法治为大湾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针对行文过程中少量使用的概括性表述及推测性数据,仍需通过后续阶段的调研提高数据准确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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