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HR ,有一问题请教。
我们单位是一家制造公司,有位女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她想调换岗位,企业综合考虑后,没有答应她的要求。本来,这起“你情我不愿”的事到此也就结束了,哪知,这位女工却采取消极怠工的方式与公司对抗。
前不久,公司针对她一个季度累计迟到早退达20多次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相关规定,确认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决定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可这位女工日前却以用人单位解除她劳动合同,未给她进行离职前健康检查为由,将公司告到仲裁庭。
请问,对于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也要给这个待遇吗?
大刘
大刘:
您好。关于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严重违纪,遭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还要不要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确实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既然是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言下之意,就是可以不做职业健康检查。但我们从谨慎的角度考虑,姑且认可解除的合法性,但即便如此也要依法而为,因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亦有同样的表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也就是说,虽然贵公司这位女工严重违纪,但由于其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公司即便要解除其劳动合同,仍应该依法为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权得到维护。
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重的惩罚,其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生活,也会影响其未来,因此,用人单位应慎之又慎。
赵竺安
(来源:劳动报)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