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民告官” 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与维权手段,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面对行政机关存在不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时,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接下来,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以下几种法院必须受理的情况,尤其是第7条,对农民朋友至关重要:
(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对行政许可,拒绝、逾期不予答复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不服的;
(四)对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对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综上所述,明确这些法院必须受理的“民告官”的 情况,能让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面对行政侵权行为时,更有底气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行政机关来讲,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也可以促使行政机关更加审慎地行使职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而推动整个社会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