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综治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纠纷化解于诉前,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肖某自2010年起陆续从王某处拉运石料,并分别于2010年、2012年向王某出具了合计21362元的欠条。后肖某于2023年偿还5000元,剩余王某多次索要未果,将肖某诉至法院。
金塔县法院受理该案件之后,认为纠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诉前调解。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遂将该案件流转至金塔县综治中心。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方面仔细询问肖某的经济状况和还款意愿,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进行释法说理,明确告知肖某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及拒不支付货款的法律后果,同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肖某于2024年12月一次性向王某支付货款16362元,并进行了司法确认。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刘雪娇)
来源:金塔县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