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庭审由法院组织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若干位参加旁听。我们辩护人也欢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院庭审和检察院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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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庭审公诉人尚未举证完毕,下次本月16号下午14时继续。

在本次庭审中,法庭讯问和发问环节,公诉人讯问耗时一小时左右,辩护人发问耗时约五小时。在发问环节,还原了本案的事实,搞清了事实真相。

在举证质证环节,有如下要点:

1、公诉人最重要的起诉逻辑是“监视居住没有当面将犯罪嫌疑人交接执行机关,导致十五天后悲剧发生”。然而公诉人称“当面交接”的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赵光华律师提出,《执法细则》是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律法规汇编,未按照《立法法》规定进行发布,根本不具备部门规章效力。赖泽宣律师特别指出,该细则第一条就说“本细则内部使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引用,不得对任何外部单位、个人公布”。而具备部门规章效力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根本没有“当面交接”的规定。细则属于添油加醋!毫无效力!

2、关键证人,济南市检察院对刑警大队队长张甲和中队长张乙做笔录时采取复制粘贴的手段被赵光华律师当庭揭穿,辩护人要求法庭不予采信该证据。

3、八类案件不得在派出所立案!王腾律师一再强调,这一严格执行的禁令!在庭审中得到了充分查明。

4、商某某强奸案办案主体是刑警大队,在举证质证中已经被刘双律师反复重申,这是毫无疑问的!

5、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辩护人交流时几乎一边倒的支持和同情两位被告人,一致认为非常冤枉!

内容来源;本案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