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李尧 杨宇铮)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道路交通也愈加复杂,行车上路难免会遇到意料之外的状况。本来文明礼让,车辆各行其道相安无事,但有人却因一时之气, 冲动之下作出了令自己后悔的举动。
近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发生争执故意撞击他人车辆,在签订并履行完人民调解协议后反悔引发纠纷的案件。
小张与小陈在加油站内因排队顺序发生争执,后小张驾车与小陈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现场处置,双方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确认小陈车辆因小张开车追尾碰撞致车尾受损,由小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小陈认为小张涉嫌故意撞车、损坏其财物,再次报警,派出所受理案件后对小张进行了传唤询问。经驻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签署《人民调解协议》,由小张向小陈道歉并赔偿修车款1万元,双方互相谅解,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小张当天即支付完毕。
然而,小张在履行完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后,以自己是在非自愿的情形下签订了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以及小陈的车辆并未受损,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诉至姑苏法院,主张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中赔偿修车款的条款,要求小陈退还1万元。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纠纷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传唤、询问,小张知晓自己可能会因为撞击小陈车辆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在此情形下与小陈达成赔偿损失而互不追究责任的人民调解协议,应认定是小张经权衡利弊后作出的趋利避害之选。综合考量调解协议全部内容,赔偿金额1万元应当理解为小张自愿赔偿小陈的全部损失,并以此取得小陈对其行为的谅解,其中既包括小陈的车辆修理费用,也包括小张为取得小陈谅解而支付的补偿金额,在合理限度内,人民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方案并无不当。据此,法院认定案涉人民调解协议在签署时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
此外,小张仅主张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中的赔偿条款,而不主张撤销包含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条款在内的全部协议内容,割裂了调解协议中“承担赔偿责任”与“互不追究责任”的关联性,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张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