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闪婚闪离”已经成为了“新时代潮流”。“闪婚”的出现对个人的婚恋观念和行为带来影响,“闪离”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而高额的彩礼也是闪婚闪离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很多人认为既然闪婚给了彩礼,闪离也应该全额退还,互不相欠,甚至为此对簿公堂。
那么,何种情况需要返还彩礼?返还彩礼的界限又在哪里呢?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能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较重。在现代,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这种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多会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离婚的,也发生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而在遇到返还彩礼的案件时,不仅需要考虑法律规定的返还情形,还要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