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但有些驾驶人总认为自己
酒量大、车技高
殊不知这种侥幸心理
会给自己和别人带来严重的后果
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现曝光两起 涉及酒驾醉驾的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一
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
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处理程序》第六十条的规定,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典型案例二
2024年1月16日20时7分许,王某某驾驶鲁E6***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口区德盛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颐康足道洗浴附近驶入逆向车道,与沿德盛街由西向东行驶的于某某驾驶的闽GN***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王某某、于某某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王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王某某实施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王某某实施的逆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该起事故中,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
喝酒后,驾驶人肢体平衡力和控制力变差、判断力和注意力都会下降,甚至意识不清,发生突发情况时往往无法作出及时、正确的反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以上案例警醒广大驾驶员,一定牢记交通交通安全法规,保持清醒,不要酒后驾驶任何类型车辆。
来源丨三大队、河口交警
编辑 | 陈艳艳 韩颖
审核 | 张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