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CW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人工繁育、自然保护的工作者和渔猎生产者、野生动物爱好者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组织动员全体会员和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加强国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野生动物保护科学技术;支持、协助和参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拯救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引导和推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推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管理措施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先进保护理念,传播生态文化,弘扬野生动物保护新风尚;
(二)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种群及其栖息地和人工繁育行业状况调研,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并协助、参与和组织举办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学习培训,开展贯彻实施相关活动;
(三)协助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科学评估和技术标准制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国家标准和先进技术经验,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科技水平;
(四)引导野生动物猎捕、生态旅游、人工繁育从业单位构建行业组织体系,推行行业自律公约等规范、协调发展机制,提供政策、技术等业务咨询和中介服务;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行业性展览交流活动,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性监督检查和承接主管部门委托、转移的管理职能,与相关行业组织开展联络、协调和合作,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规定联络或参加相关国际组织,举办国际交流活动,开展中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对外展览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对外宣传,参与或实施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合作项目或国际共同保护行动;
(七)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栖息地保护、放归自然等项目,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社会公益活动,引导和组织志愿者参与保护行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发行野生动物书籍、刊物及相关影视、音像制品;
(八)按照规定经批准,对从事或支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等相关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九)从事其他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1)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人工繁育、渔猎生产和其他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经营活动;
(2)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3)热心、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2.资深会员
凡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或热心野生动物保护的著名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或具有15年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会员会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会、各省级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理事或名誉理事,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
(2)在保护管理、科研教育、人工繁育、经营管理或与其有关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3)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和自然保护各项活动成绩显著的。
3.外籍会员:凡在野生动物保护学术方面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二)单位会员
1.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人工繁育、渔猎生产和其它相关经营活动;
2.热爱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有影响力,社会信誉良好;
3.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提交入会申请材料,经本会秘书处初审,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批准为资深会员的,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资深会员证。
外籍会员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二)单位会员
要求入会的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提出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秘书处初审,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单位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资深会员
享有与普通会员的同等权利,并有优先推荐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学术会议、考察、专业论证、评估等活动。
(二)单位会员
1.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3.推荐参加国内外培训、学习、考察和会议;
4.向本会提出科技咨询;
5.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6.单独或联合其它单位会员,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直至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7.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资深会员
履行普通会员的义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1)对国家和本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反映野生动物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长期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工作规划方案;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政策规定兼职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举行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会徽为大熊猫图案。图案以中国国宝大熊猫为会徽的主题,CWCA是本会的英文缩写,下端为本会的中文全称,在构图上体现了本会团结广大群众,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深远意境。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2024年3月11日起生效。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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