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等文件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就调整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通知如下: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无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云浮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来源: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
一审:黄海志
二审:严志昌
三审:汪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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