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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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高岳

男女双方在起诉离婚期间,一方擅自将婚生子带回老家藏匿起来,并阻止对方见孩子,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近日开出全市首份涉离婚纠纷藏匿“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该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女方停止侵害男方的监护权,禁止女方藏匿双方的婚生子。随后,在法官的协调下,男方终于见到了自己的儿子。

2024年8月,4岁男童小罗的妈妈向东莞市第二法院起诉,要求跟小罗爸爸离婚。就在法院对该离婚案组织调解期间,小罗妈妈在没有跟小罗爸爸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罗带回自己的外地老家,并明确拒绝小罗的爸爸探望。

“自从8月20日与小罗有过一次视频通话后,我就再也没见到心爱的儿子了。”小罗爸爸说,之后小罗妈妈还把他的联系方式拉黑,并拒绝透露小罗的任何近况。

无奈之下,小罗爸爸于今年9月向东莞第二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小罗妈妈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

东莞第二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离婚时,双方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同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措施。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小罗妈妈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小罗爸爸对小罗的监护权的行使。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定,裁令小罗妈妈立即停止对小罗爸爸的监护权的侵害。

为促成当事双方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此案的东莞第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国云法官特地组织了一次听证会。听证会上,陈国云向小罗妈妈送达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书,并对小罗妈妈的行为进行释法教育。在法官的主持下,小罗妈妈与小罗爸爸当场达成了探视协议。

今年“十一”期间,小罗终于又见到了爸爸。

法官说法

东莞第二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徐珍:“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抢夺、藏匿小孩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也对失去小孩一方构成了侵权。如本案中,小罗被妈妈带走,其爸爸被拒绝视频通话和相见,就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人格权侵害禁令”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在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被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禁令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如被申请人违反禁令,人民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罚款最高金额为10万元,拘留最长可达15天。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