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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声音

10月29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凝心聚力推动改革行稳致远。

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第三届新加坡总检察署讲座上,以“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检察”为题发表演讲。

晋检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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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晋安区检察院开展刑事案件出庭评议和观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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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5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精神,审议通过《晋安区检察院诉讼档案归档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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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晋安区检察院邀请中国田园山水画院理事林之本、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温心坦、福建精艺书画院常务副院长林培松、福州市政协书画院副院长兼秘书长李大林、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邱清崇、福建省七闽画院副院长林善观、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许宗燕开展“墨香书韵,检辉雅呈”书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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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晋安区检察院开展三级联动主题党日暨检察新闻宣传调研采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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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中层职位选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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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晋安区检察院召开2024年检察官遴选考核大会。

晋检说法

校园欺凌

绝非孩子之间的“小打小闹”

很可能成为

影响青少年一生的梦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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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可能承担的责任

校园欺凌事件的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由此,校园欺凌事件中的受害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受损财产的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校园欺凌行为有可能会触犯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奸罪、猥亵罪等罪名。如果欺凌者已经成年,则直接使用刑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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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校园欺凌

让每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

告诉孩子们既不要做施暴者也不要做受害者

让我们共同努力对校园欺凌说“不”!

愿所有青春都能被温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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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游采颖、施丽蓉

编辑:黄绿咏

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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