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72********,汉族,**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罗城街道北区**号,现住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栋**号,职业: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会计。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月3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被肇庆市**院**,同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6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广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会计何某某(另案处理)以承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设*****学院**工程为由,挂靠在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并使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与**公司签订了两份《**工程承包合同》。
后何某某向沈某某提出要支取工程款,从**公司转账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然后沈某某扣除了工程款的10%作为挂靠费和税费后,再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帐转入何某某的银行账户。
具体转账情况如下:2016年5月6日、5月24日,**公司公账分别转账了25万元、30万元至一展公司公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扣除点数将资金转回给何某某的银行账户,后沈某某开具了2张票面金额分别是25万元、3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何某某。
经查,何某某并无承担**公司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设*****学校的**工程,***公司亦无实际工程施工项目。
侦查机关认为,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涉嫌虚开发票罪。
本院经全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虽然存在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但是其主观上没有虚开发票的故意,且其作为公司会计,为挂靠公司开具发票只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决定,并非其个人行为,不符合虚开发票的构成要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