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 3 岁的男童,不幸被生父的女友虐待致死。生父不仅推辞说自己工作太忙,看不到孩子身上的伤,还与凶手女友在孩子住院期间大肆晒照秀恩爱。那么法律上是怎么看的,犯罪之人能受到惩罚吗?
首先,说说这位生父的女友。目前已经以涉嫌虐待罪被刑拘了,刑法上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到七年有期徒刑。这里的“虐待”指的是对家庭成员在很长的时间里经常的、连续的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的行为,如果只是家里的父母偶尔“管教管教”子女是不构成虐待罪的。那么,这位生父的女友到底算不算“家庭成员”,法律上也有明确的限定,“家庭成员”主要包含四种情况,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形成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是其他关系,比如同居关系,这位女友就属于家庭成员的范畴。
其次,从虐待罪的发展历史来看,原本虐待罪是属于“亲告罪“,也就是受害人告诉了,才会被处理。这个规定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维系家庭关系,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近年来出现一些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案件,甚至被害人因年幼、患病或者无行为能力而没有能力告诉,人民检察院又无法代为告诉,以至于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所以,刑法修正案(九)出了一个例外情况,就是说被虐待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甚至因为重伤、死亡的无法告诉的,以后都可以作为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了。
此外,会有人问为什么不认定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呢?这里上海警方在法律适用上是很准确的,因为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不能胡乱定罪,虐待罪是出于追求让受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痛苦的目的,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是出于伤害、杀害受害人的目的,这里犯罪嫌疑人是出于长期虐待男童的目的,但是由于行为过火了,最后导致了男童的死亡,也就是虐待罪的结果加重情节。
最后,期待着法律能给这个可怜的男童一个公正的结果,让那些作恶之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专业且有温度的律师,我们下期再见。我们下期再见。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