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之分案:专利分案申请是指当原始申请包含多项发明创造时,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将原始申请中的一部分内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另提新案,以保障各项发明都能获得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九条或者第四十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分案申请的基本审查原则为:分案后的申请必须保护与原申请“不同的发明”,这里的“不同”意味着分案申请所涵盖的技术方案需基于不同于原申请的特定技术特征,而非简单的特征删减或组合。
国家知识产权局禁止申请人通过简单修改原申请权利要求的方式提出分案申请,针对不适合进行分案的分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会针对分案申请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因此申请人需正确运用分案申请制度,在原始申请中包含多项发明创造时,主动进行分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切勿对发明创造进行过度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