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鄂2801破7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恩施中华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8月9日裁定受理恩施中华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担任恩施中华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24年9月19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28破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恩施中华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恩施中华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102号众业汇通广场3号楼3楼;联系人:倪鹏飞(15571898523,微信同号)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为管理人债权审查费用,收取标准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行。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恩施中华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恩施中华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的会议议程、事项、表决方式等以会议通知为准)。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债权申报须知-中华龙.docx

债权申报表-中华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