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河南省郑州市人,在该市xx区有一处房屋,是2010年李某花费26万购买的,领取了合法的产权证书。

2017年12月,区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李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区政府为此设立了专门的拆迁指挥部。随后,指挥部发布了《拆迁补偿方案》,明确此次拆迁的补偿方式只有房屋置换,按照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1:1置换。

随后,指挥部工作人员来和李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安置小区较远,李某拒绝了房屋置换,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双方因此没有达成一致协议,陷入僵持。直到2020年6月,李某和家人有事外出,回来后其房屋遭到了强制拆除。

李某没有办法,只得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开庭后,区政府辩称:区政府并没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也没有委托任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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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中的强拆主体如何认定?2、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李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且根据此次征收公告的内容,征收主体是区政府,且区政府为此设立了专门的拆迁指挥部。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后,一旦遭遇强拆,法院可以推定系征收机关所为,除非征收机关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此次强拆系其他机关或者个人所为。本案中,区政府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因此法院可以推定是区政府所为。

关于焦点二: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都必须坚持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置换,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话,补偿款不应低于同地段房屋的市场价格,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应报区、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区政府补偿方案中声明,只能选择房屋置换,违法法律规定,因此和李某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对李某作出征收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区政府直接实施强拆行为,不仅程序违法,而且超越职权,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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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1、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责令区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李某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