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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裁判要旨】
借款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且借款存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即便后期在借据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在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情形下,该借据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条、第154条、第170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1条、第154条、第170条)
【原告诉请】
Z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W某、H某、A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100000元,利息864000元,并自2015年9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3100000元按照年利率20%计算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法院查明】
2014年9月14日、16日、17日,Z某通过中国银行汇款借款3500000元给W某,约定借期一年,利息为年利率30%,同日,W某向Z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W某无力还款,Z某要求其重新出具借条,并加盖A公司公章。
开始W某明确声明该借款系其个人借款,并不同意加盖A公司公章,但在Z某等人的纠缠下,同时Z某承诺以暂时盖章不会向法院起诉,2015年10月,W某利用办事之机,私自在三张空白借据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后W某又在Z某等人的一再要求下,在其中一张空白的借据上补写了:“今借到Z某叁佰壹拾万元整(¥3100000) 借期一年 年息20% 2015年9月16日”。
2015年12月13日,W某向Z某又出具了864000元的欠条一张,该864000元系上述借款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借期一年的利息,该利息欠条未加盖A公司公章。
2015年12月13日,W某担心A公司股东追究责任,将其在九江市瑞昌市某有限公司开发并享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共6份交给Z某质押。
同时,又与Z某协商并就2014年9月16日的借款达成新的结算还款协议,该协议内容为“……债务人W某(下称乙方)因参股投资武宁县某项目,向债权人Z某(下称甲方)提出借款要求。甲方将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出借给乙方,借期壹年,计息起始时间为二0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月息2.5%……”“……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确认,截止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止,乙方仍欠甲方本金人民币叁佰壹拾万元整,利息捌拾陆万肆仟元整……第三条:乙方承诺(1)二0一六年二月六日前乙方归还甲方本金伍拾万元整……”。
W某与H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7年8月11日登记结婚。A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7日。W某在其向Z某出具的借条加盖A公司公章时,其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W某并未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及时还款,故Z某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应否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
经查,本案的初始借款3500000元发生于2014年9月14日、9月16日、9月17日,此时A公司尚未成立,借款存入了W某的个人账户,且根据W某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上述借款系用于其个人的对外资金往来以及其家族企业江西省武宁县某有限公司。Z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W某将上述借款用于某项目。故该笔借款应系W某的个人借款,与A公司无关。
2015年9月16日该笔借款到期后,W某无力偿还借款,在Z某的要求下,其私自在空白借据上加盖了A公司的公章,并在借据上补写了:“今借到Z某叁佰壹拾万元整 借期一年 年息20% ”。
Z某明知该借款系W某的个人债务,其知道并且应当知道W某在空白借据上加盖A公司公章的行为,并非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该借据对A公司依法不具有约束力。再者,在2015年12月13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明确载明了债权人系Z某,债务人系W某,协议对欠款的由来、欠款的本息、还款的时间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说明,该协议并未加盖A公司的公章,进一步证实了本案借款系W某个人借款的事实。
综上,A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处理结果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予以维持。
【裁判过程】
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赣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W某、H某共同偿还Z某借款本金3100000元,利息744000元,合计3844000元,并自2015年9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31000000元按照年利率20%计算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驳回Z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Z某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赣04民终【】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W某、H某、A公司共同偿还上诉人Z某借款本金3100000元,利息744000元,合计3844000元,并自2015年9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31000000元按照年利率20%计算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驳回Z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赣民再【】号民事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