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高州市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州市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7)〔2024〕68号)同意征收高州市长坡镇长坡村长坡五、长坡六经济合作社和银岗垌村崧坡一、银岗垌一、银岗垌二、银岗垌三、银岗垌四经济合作社用地作为我市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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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项目(批次)名称: 茂名佳都服装科技集团年产260万件运动、休闲服装现代智能织造生产线建设项目(高州市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高州市长坡镇长坡村和银岗垌村范围内,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 一)高州市长坡镇银岗垌村银岗垌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5.5446公顷(农用地1.3613公顷、未利用地4.1833公顷)。

(二)高州市长坡镇银岗垌村银岗垌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5454公顷(农用地0.0561公顷、未利用地0.4893公顷)。

(三)高州市长坡镇银岗垌村崧坡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2.0135公顷(农用地1.6334公顷、未利用地0.3801公顷)。

(四)高州市长坡镇银岗垌村银岗垌四、银岗垌二、银岗垌一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所有土地0.6985公顷(农用地0.0202公顷、未利用地0.6783公顷)。

(五)高州市长坡镇银岗垌村崧坡一、银岗垌一、银岗垌二、银岗垌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的集体所有土地1.5050公顷(农用地0.5954公顷、未利用地0.909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费(高州市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1类别91.8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参照《关于印发高州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高府规〔2019〕6号)的规定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茂府〔2012〕104号)的规定执行。

(三)征地补偿支付办法: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四)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的比例计留留用地给被征地单位,具体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办理。

(五)社会保障安置: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如对批准征地有异议,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7)〔2024〕68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联系电话:0668—6664957(市自然资源局);0668—6730911(长坡镇人民政府)。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州市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7)〔2024〕68号)

征收土地公告附图.pdf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