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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华军、张建华请求:赵云海将朝阳区某房屋过户至张华军、张建华、赵云海共有,各占三分之一。

事实:张大爷夫妇育有张华军、张建华、张华芳三人,张华芳的丈夫为赵云海。张大爷夫妇在西城区有一套房屋。2005年,张大爷以女儿张华芳的名义购买位于朝阳区的涉案房屋,房款50万,张大爷付7万,张华军付3万,张华芳付32万,张建华付8万。次年张大爷将西城房屋出卖后偿还给三个子女。张大爷夫妇在涉案房屋居住。2014年张大爷妻子去世。2015年张大爷去世,2016年张华芳去世。原告张华军要求涉案房屋按遗产均分,现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提出2013年张大爷考虑经转商,为了后续方便,决定将房屋转到女婿被告名下。后被告将房屋占为己有,2018年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张大爷的遗产。法院判决确认借名买房成立,涉案房屋为张大爷的遗产。

二、被告辩称

诉争房屋系张华芳、张华军、张建华集资购买,2005年,因被告夫妇购房款不足,向张华军、张建华分别集资3万元和8万元,后支付房款合计50万,登记为张华芳。2007年2月,三人对账,张华芳退还二人集资款,房屋归被告夫妇所有。

2006年,张大爷得知被告夫妇生活困难,将7万存单赠与被告贴补家用,后张大爷与被告夫妇商议,将西城房屋出售,房款赠给被告夫妇,张大爷居住涉案房屋,张大爷夫妇于是将房屋出售,房款42万元给了张华芳,张大爷后搬入房屋。

三、法院查明情况

张华军、张建华称该房系父母出资以张华芳的名义购买。由于张大爷需要卖掉西城房屋,才有资金,所以与子女集资50万购买,后张大爷偿还了子女。被告称房屋系其与张华芳购买。张大爷夫妇给他们卖房所得的42万元再加上之前给他们的7万元系赠与,并非还款。

原告提交了被告的《说明》一份,记载为:“房款50万、中介费8千等合计58万。”“合资:张华军3万、张建华8万、张华芳42万,计53万元。”被告称因计划与张华军、张建华筹资购房。后父母赠与了款项,故偿还了张华军、张建华的出资款,该说明是记录当时借各方的钱金额。

四、法院判决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配合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张华军、张建华、被告名下,各占三分之一。

五、案件分析

1.借名买房的判断:本案核心在于确定张大爷夫妇与被告夫妇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被告所写“说明”中的“合资”表述引发争议,“合资”与借款性质不同,通常意味着为获取物权而合作投资。结合本案中各方的关系,“合资”可能是共同出资为父母购房。而被告主张是借款的说法与“说明”中的“合资”不相符,且“说明”详细罗列购房花费和各方出资数额,若为借款,无需如此详细,普通出借人更关注还款时间和金额。因此,可认定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2.赠与的认定:被告辩称张大爷夫妇给予的42万元售房款及7万元为赠与,但数额巨大,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现无证据证明张大爷有赠与卖房款的意思表示,故被告的辩解难以成立。

3.房屋性质及合法性:诉争房屋为“老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合同签订于2008年4月11日以前,现已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性质为商品房,故借名买房合法有效。张大爷夫妇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胜诉办案心得

1.证据深度剖析:在本案中,对证据的细致分析至关重要。如被告的“说明”,律师要从文字含义、逻辑关系等多方面进行深入挖掘,确定其对案件的证明力。通过对比“合资”与借款的差异,为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提供有力依据。

2.明确举证责任:涉及重大财产的赠与主张,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律师应提醒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本案中,被告未能证明张大爷的赠与意图,导致其辩解不被采纳。

3.处理家庭纠纷的策略:家庭财产纠纷复杂,涉及亲情与利益。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关系,制定合理诉讼策略。既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尽量避免家庭矛盾激化。

4.风险提示与预防:借名买房存在法律风险,如合同效力和物权归属问题。律师应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充分提示风险,建议签订明确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发生。同时,提前制定应对措施,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法律保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