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被执行人

“我以为偷偷换了工资卡,法院就拿我没办法了……”

“你真的太天真!”

法官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某保险公司因与尚某和刘某发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尚某欠某保险公司11.6万元,自2024年1月起每月偿还3000元,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尚某和刘某均未履行义务,某保险公司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尚某和刘某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因未查找到尚某下落,依法对刘某采取拘传措施。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刘某在工资卡被冻结后,又另外办理了银行卡领取工资,遂明确告知刘某,其行为已经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情形。刘某及其家属在认识到严重后果后,积极筹钱,当天将案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首先,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直接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在受理连带责任保证的执行案件后,依据职权对执行依据载明的全体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保全措施。本案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以向有履行能力的连带责任保证人采取执行措施。

其次,被执行人的工资卡被冻结后,偷换工资卡并领取工资的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承担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阐明,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中的第二项: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本案刘某作为主债务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法院将其工资卡冻结后,更换工资卡转移工资收入,致使法院作出的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属于法律解释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期数丨2332

供稿丨执行局 刘 敏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