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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执法权威关乎着国家法律尊严,自觉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执法权威不容亵渎,一切阻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鹿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梁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某表示服判息诉,本案已判决生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8日凌晨,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及辅警等人在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路段执勤时,查获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的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有超重违章行为,且超载达110%以上。执勤民警、辅警根据交通法规欲对驾驶员梁某某进行罚款2000元、驾驶证扣6分的处罚时,梁某某从其车上拿出一把西瓜刀返回处理现场,朝正在执勤的辅警身上砍去。事发后,梁某某立即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述称持刀返回现场系打算采取自残方式威胁执勤人员取消对其驾驶证扣分的处罚。经鉴定,该名辅警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

鹿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持刀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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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履职的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每个公民在遇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时,都应积极配合,自觉维护执法权威,切勿一时冲动,以身试法,触及法律红线。

撰稿 | 潘晓慧

编辑 | 张倪娜

责编 | 梁珊燕

审核 | 覃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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