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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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也即,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相应的执行、保全措施均应中止。

那么,如果母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其应付连带责任的子公司的执行程序是否也应中止?

最高院在《安徽某电子公司、浙江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母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并不导致对其全资子公司的执行中止。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上述规定,深圳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芜湖中院应当中止对该公司的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深圳某公司与某安徽公司系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深圳某公司原系持有某安徽公司100%股权的股东,其对某安徽公司享有的是股东权益,而非对某安徽公司的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故深圳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对深圳某公司中止执行的效力并不及于某安徽公司。

本案中,执行依据确定深圳某公司与某安徽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安徽公司应当以其公司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其以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虽然浙江某公司已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但在其债权未获全部清偿的情况下,芜湖中院立案恢复执行某安徽公司,并依法处置该公司的财产,并无不当。

芜湖中院裁定驳回某安徽公司的异议请求,安徽高院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据此可知,连带责任是一种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形式。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当母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子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母公司作为子公司100%股权的持有者,其享有的是股东权利,而非乙公司法人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母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不导致对子公司的执行中止。

如果执行依据已明确母公司与子公司对涉案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子公司应以其公司资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子公司股东的变动,不影响其以公司资产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即使申请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已申报债权,但在债权未获完全清偿的情况下,法院对子公司的执行并依法处置其财产,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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