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汾直属公安刑警大队二中队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打掉未成年人持刀抢劫、诈骗犯罪团伙,抓获嫌疑人5名。面对这个特殊群体,公安机关坚持公平正义,依法使用恰当方式处理,将违法犯罪“萌芽”扼杀在摇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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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该队接到警情,受害人刘某某、安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青狮北街被5人持刀抢劫,抢走两部手机,两名受害人头部受伤。

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过三个昼夜摸排、走访和研判,成功锁定其中一名嫌疑人身份,最终在尧都区解放路某宾馆客房将该嫌疑人抓获。根据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寻迹追踪,顺藤摸瓜,剩余四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

经查:2024年10月6日凌晨2时许,关某某(15岁)、李某某(15岁)、李某某(15岁)伙同贾某某(13岁)、吕某某(13岁)持刀在临汾市尧都区青狮北街将刘某某、安某某的两部手机抢走(报案价值共9000元),并强行将刘某某支付宝内60元余额及安某某支付宝内77元余额转走,后吕某某将安某某手机售卖,所得1500元赃款被该5名嫌疑人挥霍。

经讯问,5名犯罪嫌疑人还交待了以下两起法犯罪事实:

1、2024年10月2日15时许,关某某、李某某、伙同贾某某、吕某某以借用手机开设信号热点为由,将被害人赵某某的手机骗走,并售卖,所得赃款3100元被4名嫌疑人挥霍。

2、2024年10月9日,关某某、李某某、伙同贾某某、吕某某,在乔家庄村口,持刀砍伤张某某,并抢走受害人随身的100余元现金。

目前,涉案手机已全部扣押、追缴。犯罪嫌疑人关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贾某某、吕某某因案发时未满14周岁,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如果说青春是奔腾而快乐的,那么青春时期的犯罪则是悲伤而沉重的。一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令人深思的话题,每一起犯罪都是一个悲痛的故事,而犯罪行为的背后也许有着家庭的破碎、缺爱的心灵、不良的风气以及麻木的人群,而这都值得人们去关注,去警醒,去反思。

为此,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结合典型案例对未成年人的易发罪名进行明理释法,希望广大青少年引以为戒。

一、盗窃罪--网吧里"顺手牵羊"属盗窃

据统计,每年都有未成年人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没有经济来源又迷恋网络,贪图享乐,同时法律意识淡薄等,是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主要原因。

案例

16岁的小罗在网吧上网时,趁网吧老板蔡某去厨房烧饭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索尼爱立信”牌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530元。之后,小罗在火车站广场草坪处被闻讯赶来的当事人抓住,人赃俱获。最终,被告人小罗因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

办案解析

办案了解到,在小罗年幼时父母就外出打工。初中毕业后,小罗自己也外出打工进入社会之后,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的消极影响,价值观逐渐扭曲,喜欢炫耀、摆阔、逞强,花钱如流水。当生活费挥霍一空后,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又不敢找父母要钱,为了最快获得钱财,竟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警方提示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罪名解释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在此提醒青少年,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别人的东西,你不能拿”。

二、抢劫罪--沉迷网络无钱食宿持刀抢劫

抢劫罪,作为严重暴力型侵财犯罪,似乎和十几岁的花季少年关联不大,但是调查发现,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犯抢劫罪人数连年位于未成年人高发罪名榜单的前列。

案例

一天,小曾从公交站台搭乘黄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一偏僻处时,小曾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架在黄某脖子上,并说“抢钱”,黄某奋力反抗被划伤下颌。随后黄某将小曾的刀夺下,小曾见状乘机逃离。小曾逃跑至一宾馆附近时被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为轻微伤甲级。法院判决小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办案解析

这是一起普通的抢劫案件,但究其背后原因感到十分惋惜。小曾平时成绩优秀,是老师和同学眼中的好学生。好学生怎么会堕落成抢劫犯呢?原来,小曾迷上了网上聊天和网络游戏,沉迷于虚拟世界无法自拔。而面对父母的责备,小曾选择离家出走,因无钱食宿而持刀抢劫。

警方提示

戒除网瘾身心康,莫将青春葬牢房。大好时光须珍惜,少年若强则国强。

罪名解释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故意伤害罪--起纠纷冲动之下钢尺伤同学

有些青少年因为自尊心强、易冲动、自控能力弱等特点,对于学习、生活中的一些小摩擦不能冷静、正确处理,认为大打出手才是“英雄”。结果,伤害了别人,自己也沾上了犯罪的污点。

案例

高三某班班长小邓得知本班一位同学与小易发生纠纷,便劝小易不要再欺负同学,小易因此心生不满。一天,小邓下晚自习后独自骑自行车回家,被小易和同伴小陈看见。小易拦下小邓,两人发生争执打斗。过程中,小邓拿出一把一头磨尖的自制钢尺向小易腹部捅了一下,小陈上前劝架时,也被小邓用钢尺划伤肩部。经鉴定,小易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小陈为轻微伤甲级。小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考虑到小邓系未成年在校生,表现良好,身任班长,且是在同学事务管理中与他人发生矛盾,因一时冲动致人重伤,属初犯、偶犯。案发后,对被害方做了经济赔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谅解,即决定对小邓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为六个月。

办案解析

该案属于未成年人冲动型犯罪的典型案例。案件中,小邓系家中独子,平常娇生惯养,养成了易冲动的性格特点。当被害人小易向他发出挑衅言语时,立即激起了小邓的反击情绪,引发打斗事件。

警方提示

冲动是魔鬼,斗殴犯大罪。亮拳非好汉,理直可用嘴。

罪名解释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未达到轻伤甲级以上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四、寻衅滋事罪--唱歌拒绝买单打砸歌舞厅

高年级同学殴打低年级同学;为了好玩、刺激强拿别人的财物……如果你正在遭遇这些,要及时告诉老师、家长,如果你有过这些行为,那以后可不能再这样了,因为,这些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

一天晚上,小熊、小缪等人来到某歌舞厅跳舞,小熊消费后拒绝结账欲离开,与歌舞厅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打电话纠集其他人赶到现场。小熊打砸了歌舞厅总台的电脑等物品,并伙同小缪等人殴打了一些消费的宾客。经鉴定,两名被打的顾客为轻微伤乙级。另外,被砸毁的电脑、装饰玻璃等物品价值人民币6700余元。小缪案发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管制二年。而小熊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办案解析

酗酒和进入营业性歌舞厅是未成年人的两种不良行为。在娱乐场所酗酒,两者的机缘巧遇恰似一颗“定时炸弹”。未成年人在娱乐中热血沸腾、情绪高亢,难以把握自己,此刻若遇不良刺激,这颗“定时炸弹”就会即刻爆炸。

警方提示

预防违法犯罪,从杜绝不良行为做起。

罪名解释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五、聚众斗殴罪--为哥们出头纠众相约打斗

据调查,未成年人犯聚众斗殴罪的起因,往往是一些琐碎小事,只因未成年人不成熟,不懂法,认为叫上一伙人和对方决斗才有面子,最后演变成了犯罪。

案例

中学生小杨被同校学生小徐殴打,便叫朋友小余找人帮忙教训小徐。当天下午,小余找到小马,小马随后纠集小周和“老竹”等人,由“老竹”准备刀具。小徐得知小杨找人后也找到多名同学帮忙,双方相约在某网吧门口汇合。之后,双方引发打斗,小马、小周分别持刀与小徐、小夏等人厮打,小马持刀将小夏的左胳膊砍伤。经法医鉴定,小夏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该案中,小马、小周是未成年人。小徐虽已成年,但还是高三在校学生。最终,法院判决小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小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鉴于小徐有立功表现,在校表现良好,后参加高考被大学录取,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解析

通过调查了解到,小马、小周的成长经历有些许相似。小马成长于单亲家庭,父亲长期疏于对小马的教育。小马小学未毕业便辍学,在社会上混迹,多次被治安、刑事处罚。小周幼年时父亲因犯罪被判刑入狱,母亲离开。小周一直由其奶奶抚养,疏于管教,初中未毕业便辍学。

警方提示

法律知识心中记,保护自己益处多。

罪名解释

聚众斗殴罪,是指故意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最后,临汾直属公安在此呼吁广大家长:要加强对自己孩子的管教,多关心他们的学习、交友和一些反常行为,对他们的错误行为和错误思想要及时批评指正,以防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来源:临汾直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