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该第一时间拨打110

可现实中

仍有“碰运气”的肇事者

心存侥幸妄图“一跑了之”

殊不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肇事逃逸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处罚

案件回顾

2024年9月23日20时34分许,吴某某驾驶贵A号牌的电动二轮摩托车沿贵阳市观山湖区宾阳大道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宾阳大道与石林西路交叉口时,无视交通信号指示闯红灯,与正在人行横道过街的行人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吴某某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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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贵阳交警观山湖区分局民警迅速开展侦办工作,通过现场勘查及调取事发周边监控视频,梳理该电动二轮摩托车的行驶轨迹,仔细筛查事故发生时经过该路段的所有车辆,民警锁定了逃逸摩托车及驾驶人的踪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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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走访摸排,民警了解到肇事驾驶人系送外卖人员,根据其着装特征,民警随后找到了相关外卖企业,但得知当天该人员是借别人的车出来送外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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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多方查找,民警联系到了肇事人,但其一直不愿配合处理。民警随后与其家属取得联系,通过多次沟通,于9月26日在其住所找到了肇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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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肇事驾驶人吴某某交代,事故发生后,其驾驶车辆继续去送外卖,在进入小区前将车停在了一个工地里,看见周围没有人,便将车牌扯下来丢弃到了附近的庄稼地里,想着这样警察就无法找寻到他,随后继续送外卖,送完外卖后更换着装,接着骑车回到了白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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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观山湖区交管分局下达了事故认定书,吴某某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行经人行横道未让行、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后逃逸等多项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时

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员

第一时间报警等待交警处理

若选择“一逃了之”

追踪将面临的是法律的严厉追究

法律链接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后果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交通事故正确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来源:贵阳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