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居民向指尖新闻爆料,称该县斥巨资兴建的公益性公墓建成后还没投入使用,墓穴就几乎全被损毁,当地居民怀疑是施工建设不规范引发山体滑坡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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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完全损毁的新建公墓(记者 刘强 摄)

10月11日,浮山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称浮山县民政局)盖占丽局长称浮山县成立的调查组认定是“自然灾害”,但未能提供书面的调查报告。

10月14日,浮山县县委宣传部梁博部长称了解情况后给记者回复,但截至发稿前,指尖新闻未收到相关反馈。

斥巨资兴建的公墓还没用就毁了

据爆料人介绍,浮山县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是2021年9月15日公开招标的,根据招标公告,计划投资为664万元,资金来源除申请上级资金外,其余由县政府配套解决。2023年1月,该县又发布了《浮山县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及殡仪馆连接道路护坡工程招标公告》,工程总投资998万元,建设资金由县财政筹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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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招标公告截图

今年8月,公墓建成后,还没有投入使用,便发生了山体滑坡,导致整个公墓的墓穴几乎全部损毁。由于公墓旁的其他山体没有出现滑坡,唯独建设了墓穴的山体出现了滑坡,因此当地居民怀疑是因为施工不当引发的滑坡事故。而颇具讽刺意味的是,2022年9月,浮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还发布了《关于浮山县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东北部进场道路旁不稳定斜坡应急工程治理项目施工采购公告》,投资概算总额为375万元。爆料人很疑惑:“明知道有不稳定斜坡,为何还要建设公墓?公墓建设前不事先进行地质勘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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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的公墓位于浮山县殡仪馆东北侧(画圈处)

损毁的公墓现场“满目疮痍”

10月10日下午,指尖新闻记者来到了已经建成但并未投入使用的浮山县殡仪馆,发生山体滑坡事故的公益性公墓位于殡仪馆的东北侧。记者看到,公墓下方的护坡挡墙几乎都已损毁,一座据称是公厕的建筑也已完全垮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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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下方的护坡挡墙几乎都已损毁(记者 刘强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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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垮塌的公厕只剩下屋顶还基本完整(记者 刘强摄)

沿着土坡向上,记者看到公墓顶部北侧的护坡挡墙也有一部分完全损毁,从用来建设墓穴的水泥板的碎裂程度来看,滑坡发生时的冲击力应该非常大,如果当时有人在公墓内祭奠,后果将不堪设想。建设墓穴的水泥板大都出现了碎裂、变形和位移,约5000平方米的公墓内的墓穴几乎都被损毁,整个现场满目疮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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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滑坡后的公墓“满目疮痍”(记者 刘强 摄)

当地民政局局长称是“自然灾害”

在公墓现场,指尖新闻记者见到了一位施工方负责看守现场的闫姓工作人员,他证实滑坡事故发生在今年8月,当时正值雨季。但是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具体损失,他表示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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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指尖新闻记者来到了浮山县民政局,经过与办公室沟通,该局一位杨姓工作人员携一名施工方负责人接待了记者。杨姓工作人员称,事故发生后,浮山县成立了调查组,经过专家鉴定,称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记者提出想看一看书面的鉴定结论,并想知道负责鉴定的专家身份,但是杨姓工作人员表示,这些他并不掌握。对于施工建设前,是否需要进行地质勘探,施工方的负责人称,公墓并不属于建筑物,因此建设前不需要进行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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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指尖新闻记者与浮山县民政局的盖占丽局长取得联系,她表示县里就此事成立了调查组,并且开过会,确定是“自然灾害”。对于施工前是否进行了地质勘探的问题,盖局长表示:“手续都全。”对于此次灾害造成的损失,盖局长称她不清楚,但是调查组手里有。记者希望她能提供调查组的联系方式,她表示“不太方便”。

随后,指尖新闻记者通过短信与浮山县县委书记赵晨伟联系,询问是否有人因此事故被问责?截至发稿前并未获得回应。

10月14日,指尖新闻记者与浮山县县委宣传部梁博部长取得联系后,向宣传部工作人员提出想了解下,在公墓建设前,浮山县是否针对该项目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浮山县调查组做出的“自然灾害”的调查结论,能否公开?但截至发稿前,指尖新闻未收到相关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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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当地居民介绍,浮山县民政局9月30日已发出《关于公开选择浮山县公益性公墓山体滑坡灾害治理应急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单位的公告》,准备对“山体滑坡灾害治理应急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

专家称人为工程引发山体滑坡有先例

北京建筑大学丁锐教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条例》中还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丁教授称,据他了解,2021年4月10日云南镇雄县五德镇发生的山体滑坡,最终就被认定为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5人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表示,《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评古地质灾害的处置情况,提出地质灾害治理和灾后重建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许律师认为,政府财政投入如此巨大的公益性工程,在出现滑坡事故后,应该及时尽到政府公开义务,以免引发质疑。

来源:指尖新闻高级记者 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