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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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辽宁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王大伟受贿一案,在湖北襄阳中院一审公开宣判。

因受贿5.55亿余元,其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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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伟(中)受审 图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王大伟出生于1964年4月,黑龙江望奎人,2013年任辽宁省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2017年2月任辽宁省副省长。

2022年3月,王大伟在任上官宣被查,同年9月被开除党籍、公职。通报称,王大伟大肆卖官鬻爵,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徇私枉法践踏纪法底线,贪婪无度,且为掩盖“裸官”问题,搞假结婚欺骗组织。

襄阳中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大伟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黑龙江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辽宁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红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孟冰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汽车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5亿余元。

襄阳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大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王大伟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王大伟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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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专题片《持续发力 纵深推进》曾披露,王大伟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近十年之久,2022年3月被立案审查调查。而他的前两任辽宁省公安厅长李文喜、薛恒,也已在2021年落马。他们三人相继掌管辽宁省公安系统长达20年,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给该系统政治生态造成重创。

专题片披露,辽宁忠旺集团实际控制人刘忠田有求于王大伟。王大伟对他请托的事项从轻处理,结案后还专门约刘忠田谈话卖好,当面加以“点拨”,两人一拍即合。

此后,王大伟话里话外暗示刘忠田“表示”,刘忠田第一次出手就是4000万元人民币加上400万美元,装了22个纸箱子,把王大伟用来拉钱的商务车都压得上不了地库的斜坡。对此,王大伟欣然笑纳。在几个月后,刘忠田又先后4次在澳门送给王大伟一共2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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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九监督检查室副主任火照烨指出,辽宁公安系统政治生态遭到严重破坏,可以说李文喜是始作俑者,薛恒是推波助澜者,而王大伟应该说是兴风作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