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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公募慈善组织”)是现代慈善事业的重要载体,承担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分配使用的功能,其监管成效直接影响公众对慈善事业的认知和行业公信力。

截至2024年8月底,我国共有15334家慈善组织,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3250个,另有已领取公募资格证书的红十字会1476个 ,与2016年9月我国首批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16家慈善组织相比,数量急剧增长,监管压力与日俱增。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对规范公募慈善组织行为作出全面规定。以此为基础,我国相关部门通过年度报告制度等手段,初步构建了一套链条完整的公募慈善组织监管体系,为公募慈善组织监管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公募慈善组织代表公众捐赠意愿进行慈善财产处置,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监管处于突出重要的位置,面临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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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慈善财产募集管理使用不合规

一是慈善财产募集环节有公益性不足风险。慈善组织偏离公益目的的违规募捐行为,给监管带来挑战。近年来,少数机构和个人开始利用配捐规则“薅羊毛”,产生“返款”式募捐、“套捐”、广告引流、商业运作或金融操作等背离公益目的行为,甚至引发“骗捐” “诈捐” 等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慈善捐赠是自愿无偿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不得向捐赠人返利。因此,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自己向项目转账以获取更高数额返款的行为不属于慈善捐赠,而是会将自身置于高风险境地,给诈骗分子留有可乘之机,不利于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慈善财产管理环节有合规性不足的风险。对慈善捐赠转赠、委托第三方执行、劳务捐赠、物资捐赠、重大投资等财务管理的合规性监管还缺乏常态化的有效手段,如个别慈善组织将基金会作为筹资和投资工具等。

三是慈善财产使用环节有正当性不足风险。一些慈善组织未依照法律法规、本组织章程规定、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约定使用财产,变更捐赠财产用途未走相关程序,甚至私分、侵占、挪用募捐财产。一些慈善组织委托第三方执行项目的费用或者购买产品服务的价格虚高、正当性不足,导致慈善财产流失,还有一些慈善组织资金发放标准和额度由少数人说了算,善款与物资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不明确。

(二)内部治理存在失范

一是内部治理缺乏民主决策。我国绝大多数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已经建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决策、执行、监督机构,但仍部分存在理事长或秘书长“一言决之”、理事会监事会成为“举手会”、理事监事不发挥作用等问题。

二是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及其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的管理还不到位,存在资金使用不够公开透明、偏离公益宗旨、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需求、甚至为个人或企业牟取私利等问题。

三是慈善组织的党组织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如慈善组织党组织在参与机构“三重一大” 重要决策事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及重大风险防控中,职责作用有待进一步明确。再如,原《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对慈善组织违法的惩处多限于处罚组织,对有关责任人追责力度不够,需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介入,有关责任人是党员的,还需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作用,由纪检机关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三)信息公开不到位

一是信息公开内容的质效有待提升。根据《慈善法》第75条,慈善组织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一些慈善组织在“慈善中国”和其官网上信息公开不完整,特别是缺乏公开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或者披露不全面,没有公开执行机构、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等重大事项等。

二是信息公开时效不合规。一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未在项目终止的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捐赠收入、项目支出、剩余财产处理等项目实施情况,未按照规定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三是互联网公募平台上的信息颗粒度较粗。有的慈善组织在平台公开信息时,特别是大病救助和救灾等项目,经常出现捐赠收入和支出等重要数据错误、采购信息公开不够详细、捐赠款物流向不够清晰等问题。捐赠人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慈善组织、平台监督提出质询,有的还造成了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慈善组织、公募平台及慈善事业整体的社会公信力。平台由于没有法律授权且人力有限,往往没有能力主动发现处理问题,主要以事后下线项目等措施补救。

公募慈善组织监管面临上述挑战的根源,主要在以下方面。

一是法规政策不完善。慈善法配套法规政策中的许多条文原则性强,缺乏具体细化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制和禁止性条款,行政执法依据不充分。《慈善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衔接不够,对于违法违规人员缺乏移送案件、追究刑事责任、党纪处分、检察监督的标准和手段,缺乏足够的震慑力。

二是综合监管机制不健全。以民政部门自行监管或牵头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事后监管为主,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不够,综合监管的协同性、穿透性和有效性不足。民政部门现有监管执法力量特别是基层力量相对慈善组织过少,对慈善组织违规行为一般是责令其限期改正,较少使用警告、吊销登记证书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手段,顾虑严厉处罚将导致慈善组织丧失税收优惠资格,并使其等级评估下降,这些都会对慈善组织的生存状况和信誉度造成较大打击。

三是行业自律不够。放弃公益目的会导致慈善领域“劣币驱逐良币” 。行业内的大型慈善组织和有影响力的公募平台面对种种不正之风,如果没有及时负起审核责任或形成自律合力,没有及时规范、引导及申斥违规机构,进而构建起正确的行业价值观和行业自律标准,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行业生态问题。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王姝楠

编辑:雷皓然

校稿:王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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