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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三江某某珠家具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30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崇州三江某某珠家具厂开展“大气一号行动”专项执法检查。11时20分至12时30分,执法人员在该单位厂长何某的陪同下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漆房未使用。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中央摆放着一个船型金属容器,容器内有正在使用的油漆,1名工人正在将家具配件放入容器内进行浸泡,容器周边地面上摆放着已经浸泡完毕的家具配件和正在使用的PE封闭底漆油漆桶。检查还发现有2名工人正在漆房外进行喷涂作业,地面上堆放着正在喷涂的家具配件。上述区域均处于开放状态,未安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车间内能闻见明显油漆气味。

二、查处情况

崇州三江某某珠家具厂在未采取密闭措施和未安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环境内从事涉漆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厂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6月1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拟处罚款人民币69700元。

三、案件特点及启示

01

为什么对该企业实施较重的处罚。

综合全案,须厘清如下法律关系: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是否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1名工人正在车间中间浸泡封闭漆,另有2名工人正在漆房外进行喷漆作业,上述区域均处于开放状态,未安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造成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车间内弥漫着刺鼻的油漆味。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既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又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为最高,因此该企业受到了较重的处罚。

02

典型意义

该企业被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我市家具企业,尤其是园区外的企业中多有出现,反映出部分企业主对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水平低下,心存侥幸心理,环保意识浅薄。特别是“散乱污”企业,因设备简陋、工艺简单,便于隐藏,使监管变得困难。因此,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严格环境执法,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增加环保设施投入,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也要提高自身环保意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断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来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并做好企业员工的普法教育,避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03

形成完整证据链

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照片通过制作成为影像证据,以及制作的调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确定该公司在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从事喷涂作业的的违法事实,取证非常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经得起检验。

法律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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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有2名工人正在漆房外从事喷漆作业,该区域均处于开放状态,未安装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来源:崇州生态环境

拟稿:郑为

排版:王雨阳

审核: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