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学生起诉中国移动要求返还停机期间的费用一事引发关注。

事件起因是,华东政法大学林同学于2023年10月29日晚在校外不幸遭扒窃,丢失一部手机。因担心丢失的手机卡可能会泄露个人信息甚至涉及网络犯罪,林同学立即联系移动客服。30日上午7点,林同学通过其他同学的手机,向移动客服申请了停机保号服务,停机时间为当日上午7点15分31秒到次月3日12点03分42秒。

然而,在停机保号服务结束一段时间后,林同学查询“中国移动”App发现,自己在停机期间居然被扣了3.8元套餐费用(套餐月基本费为38/30*3=3.8)。

而且,林同学调查发现,与其有相同的经历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按理说,在停机期间,中国移动并未提供任何基础电信或增值电信服务,原则上不能收取套餐费用。在林同学看来,尽管被多扣的套餐费用微不足道,但这种收费行为在本质上侵犯了其合法民事权益。

基于这一观点,今年7月,林同学及其维权小组成员将上海移动松江营业厅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法院予以立案,并计划于2024年10月29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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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停机扣费”为关键词在黑猫投诉平台检索,共出现12318条投诉帖。其中不乏消费者以“电话卡都已经欠费停机了还是继续扣套餐费”“中国联通在号码停机后继续扣费”“移动在欠费的情况下继续透支扣费”等为主题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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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红书等社交平台上,也有很多用户都曾反映,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停机后的手机卡仍被电信运营商收取套餐费,数额几百至上千不等,若要恢复使用或注销账户,则必须将所“欠”话费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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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运营商停机仍收费的行为,确实困扰着很多消费者,早已引发大家的不满。

那么手机号停机后仍按月度套餐扣费,也就是说电话的基本通信功能服务已停止,收费却在继续,这一做法是否合理?停机不停收费是否合法合规?

在知乎等平台,也有网友就此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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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手机停机后,套餐费用仍会按月扣除是运营商的惯用做法。尽管手机服务已被暂停,但只要未进行注销,运营商即视为用户保留该号码,并有权继续扣费。

曾有运营商人员表示,用户未正式取消套餐就表示会继续使用,即便手机处于停机状态,也需支付费用。若用户选择取消,该号码可能会被重新分配给其他用户。若未取消服务,用户需为占用资源付费。通常情况下,如果停机时间过长,运营商将自动回收号码并默认取消服务,但这可能会影响用户的信用记录。

值得一提的是,在开庭前的调解环节,也就是本月12日,上海移动将套餐费用全额退还给林同学。

除了返还被扣除的套餐费,上海移动还承担了林同学的交通费,并授权外部法律顾问对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书,对案涉格式条款进行研判,以反思公司是否完全遵从了提升客户满意度及承担社会责任的央企操守。

目前,本案已调解结案。

在林同学和维权小组成员看来,该案最大的争议点与合同严守原则有关,即:在上海移动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提供电信服务义务时,能否收取停机期间的月度套餐费预付款。

根据合同约定,无论是最早的电信服务合同,还是后续的停机保号服务合约,双方均约定,月度套餐费预付款只有在林同学实际接受电信服务后,才能从预存余额中扣除。

但,停机期间,上海移动未提供任何通信服务,那么依有偿合同的对价性特征,上海移动无权在林同学账户中扣除停机相应时段的预缴话费。

此外,即使存在类似“合约期内停机,按约定的最低承诺消费值继续收取”的定型化格式条款,但根据现有法律,该条款要么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不成为合同内容,要么因不合理地加重原告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原告方主要权利而成为无效格式条款,总而言之,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而依照前述“合约期内停机,按约定的最低承诺消费值继续收取”的条款,消费者即便无法获得来自运营商所提供的任何通信服务,也仍需支付该期间费用,这在逻辑上颠覆了有偿合同对价性特征。

实际上,在过往公开的相关民事判决书中都曾指出,电信服务协议中的此种条款为“明显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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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种种理由,林同学最终维权成功。此事也给有着共同诉求的消费者带来警示:遭遇电信企业霸王条款时,可以向当地的电信管理局进行举报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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