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刘某驾驶车牌号为鲁H7**95-鲁HQ**5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由晋中市和顺县松烟镇方向去往和顺县县城方向,行驶至省道318线(董榆线)30公里700米(天苍山煤厂附近)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M9**5-晋K0**3挂豪瀚牌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尚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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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