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正在新闻热点组

近日,乘客刘朝东(化名)向《正在新闻》爆料称,他两年前搭乘T3出行经营的网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刘朝东与司机陈伟(化名)均受伤。(网约车失控飙148酿车祸:司机乘客重伤二级,事故原因成谜)

10月14日,刘朝东向《正在新闻》提供的判决书显示,2022年4月8日17时12分许,刘朝东在被告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领行公司”)经营的“T3出行”APP客户端下单成功,被告领行公司指派陈伟驾驶粤BD83057号小型轿车接到刘朝东后出发。

2022年4月8日17时25分许,司机陈伟驾驶粤BD83057号小型轿车沿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南头中学天桥路段时,该车车头与该路段道路左侧的绿化树发生碰撞,致其碰撞的碎片分别与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由朱某某、郭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撞击,造成陈伟、刘朝东受伤及三辆车、绿化树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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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受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朝东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24年4月23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朝东评定为二个九级伤残。

各方对该鉴定结果均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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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现场勘查与调查取证证实,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粤BD83057号小型轿车(该车属纯电动新能源小型汽车)本身车辆故障还是驾驶员陈伟操作所致。

刘朝东、朱某某、郭某某三人无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朝东在领行公司运营的T3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接的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因此,领行公司从事网络约车服务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权要求领行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

司机与领行公司庭审中均主张双方为合作关系,司机不受领行公司管理,双方签订的《网约车司机合作协议》亦明确约定“您认同与我司间除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合作关系外,无任何与人身相关的劳动、劳务、派遣或人身相关的用工关系”。

也就是说,司机在领行公司平台上注册,接受领行公司的指派运营与领行公司共享运行利益,在运营过程中致原告受伤,也应当共担风险。

因此领行公司与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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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认为领行公司、陈伟应向刘朝东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8万元。

刘朝东对此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