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柴先生

为了救助在自动扶梯上

即将摔倒的七旬老人

而多处受伤

然而事后请求联系老人核实情况时

遭到了老人的拒绝

之后

男子将获救的老人告上法庭

希望对方能给出一定的补偿

法院会如何判呢?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的一天上午,古老太(化名)在上海地铁7号线镇坪路站的上行自动扶梯时,突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后方的柴先生见此情景,为避免古老太摔倒后受伤或滚落电梯等意外发生,便迅速上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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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柴先生的及时救助,古老太未倒下,但因冲击力大并且事发突然,柴先生的腿部受了伤,当天前往医院就医,诊断结果是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医嘱要求支具固定、休息两周,两周后再进行复查。

在治疗的过程中,柴先生共请了3周病假,支出4200多元医疗费,并购买了医用拐杖、行走靴等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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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得到了社会认可

还获得了“普陀好人-见义勇为”

荣誉证书

但柴先生表示,自己向事发地铁站的警务处反映情况,请求联系古老太核实相关情况时,却遭到了老人的拒绝。

柴先生认为,自己因保护古老太的民事权益导致了受伤,古老太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古老太补偿医疗费、停车及交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1.5万余元。

古老太虽然认可柴先生见义勇为救助自己的事实,但她认为,这并不属于法定补偿的情形,考虑到柴先生的实际情况,愿意给予他适当的补偿,但原告主张的营养期、护理期太长,因此对柴先生主张的具体费用存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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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如下

10月8日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法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柴先生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古老太的民事权益而受伤,他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他的精神值得褒扬。因为没有侵权人,所以作为受益人的古老太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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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计算,法院认为,柴先生的实际损失总额为7990余元。但补偿责任并不是赔偿责任,所以综合考虑柴先生的受伤情况、救助行为以及起到的作用等情况,最终判决古老太应当向柴先生支付补偿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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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的判决

网友纷纷支持

别让善良的人被泼冷水

"老人不地道,让好人寒了心"

"按双倍给补偿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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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坊综合自澎湃新闻(记者:李菁)、网友评论

编辑: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