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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土中生,有土斯有粮 。”土地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但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肆意破坏耕地,给我们的生态环境和粮食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近日,单县法院通过“3+4”模式依法审理并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至2022年,被告人杜某某未经批准,独自或介绍他人购买单县黄岗镇毛庄行政村某自然村村南耕地,进行取土售卖,其获利共计6万余元。经鉴定,涉案土地因人为活动致土壤耕作层破坏,土地原有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耕地严重毁坏面积达21406平方米(合32.109亩)。

审理过程

庭审中,审判长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事实开展法庭调查,并组织控辩双方有序进行举证、质证等,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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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中,单县法院同步邀请县人大、政协等部门和代表通过远程视频方式现场庭审观摩。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对庭审中法官展示出的良好精神风貌、规范的普通话和深厚的庭审驾驭能力给予高度评价,表示本案极具教育意义,建议开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法律法规的理解。

审理结果

9月29日,合议庭进行公开宣判,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判令被告人杜某某限期修复治理和复垦涉案耕地,恢复种植条件;如未按期履行义务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则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支付耕地修复费用,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异议,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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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用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在原农用地上建房、修路、采石、采矿、采土、倾倒废物等作其他方面使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20亩以上等数量较大的情形,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情形主要有导致农用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情节严重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直接导致土地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修复被破坏土地的民事责任,充分体现“谁损害、谁担责”“预防为主,修复优先”等环境资源审判基本原则。在量刑时,可将被告人积极进行土地修复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这有助于正向激励行为人主动、及时修复因其犯罪行为而受损的土地,真正实现刑罚适用的基本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来源:单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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