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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日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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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截图

城镇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部门和单位、社区基层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全日制岗位。

公益性岗位都有哪些?

哪些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

一起来看

实行按需设岗、有序退岗

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2次

根据《四川省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突出“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坚持“按需设岗、人岗相适、在岗领补、有序退岗”原则。

在岗位设置方面,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管理类岗位,即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维权、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等岗位,以及公共服务类岗位,包括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公共卫生服务、托老托幼、残疾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发布公告、个人申请、确定人员、对外公示和安置备案等程序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公益性岗位具有临时性,补贴享受期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形应及时退出岗位。

此外,对于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大龄等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一人一岗”不得混岗

用人单位需为安置人员缴纳社保

为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在安置人员到岗之日起1个月之内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劳务协议、用工协议等。

在人员管理上,《四川省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实行“一人一岗”,不得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安排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到非公益性岗位工作;不得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之间混岗使用。

在岗位待遇方面,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川省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对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遵循自愿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拟这样认定

符合哪些条件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是否均符合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条件?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我省城镇区域户籍人员、城镇区域常住并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8类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建立管理台账,主动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服务。

此外,《四川省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相关机构应主动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促进其通过市场化渠道就业,对确实无法实现市场化就业的,纳入公益性岗位拟安置对象。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取消的条件,包括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实现就业创业等。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后,情况发生变化,重新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来源:四川发布客户端综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编辑:刘恒玥

编审:张 爽

总编:肖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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