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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6日,县房产服务中心接到水邑嘉苑小区2号楼西单元业主王先生投诉,反映其楼上业主李某私自将自家客厅更改为卫生间,且将家中原有卫生间拆除并将卫生间内的换气通道封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向物业反映未果,希望政府及时查处并回复诉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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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日,县房产服务中心市场办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查勘、取证,并对投诉人王先生、曹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水邑嘉苑项目部、曹县银湾物业服务公司水邑嘉苑物业服务中心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随后当日立案,认为李某将没有做防水的房间改为卫生间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8月2日,房产服务中心对李某下发曹房限改字〔2024〕017号《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李某将已更改的客厅和卫生间请人自行拆除,回复原状,并于2024年8月6日前整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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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对房产服务中心下发的曹房限改字〔2024〕017号《限期整改通知书》不服,于2024年8月6日向曹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依法作出了《曹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曹政复驳字〔2024〕159号),认为曹房限改字〔2024〕017号《限期整改通知书》系被申请人作出的程序性、过程性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曹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曹政复驳字〔2024〕159号)表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均不得因贪图个人利益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否则,不仅自己的愿望无法实现,还必须承担由自身违法行为给本人或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装饰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后曹县房产服务中心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继续加大对我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的执法力度,完善装修人事前装修方案报备手续,强化对从事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对小区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措施,确保为广大业主营造更加和谐、美丽、舒适的宜居家园。

来源:曹县房产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