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公布《G93成渝环线江津白沙2·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2月29日,G93成渝环线高速重庆江津白沙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重型半挂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61.72742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G93成渝环线江津白沙“2·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超速、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重型半挂车驾驶人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处置措施不当,相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G93成渝环线江津白沙2·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重庆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该公司为事故车辆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
2.梁山辉创汽贸有限公司。
该公司为事故车辆鲁H73K12/鲁HB20U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挂靠公司(车辆登记所有人),事发前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罗*,事发时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委托永昱盛(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从罗*手中协议收回车辆,永昱盛(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收车返回重庆途中发生事故。
3.永昱盛(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该公司为事故车辆鲁H73K12/鲁HB20U挂号重型半挂车实际控制人。
(二)事故发生人员、车辆及道路情况。
1.驾驶人情况。
(1)魏*,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证状态正常,在本次事故中受轻微伤。经调查,截止事发时,连续驾车2小时36分钟。
(2)朱*,鲁H73K12/鲁HB20U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人,驾驶证状态正常,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截止事发时,连续驾车4小时13分钟(中途休息约11分钟),事发时该车因故障停放于行车道上。
2.死者基本情况。
(1)罗**,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2)朱**,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乘坐第二排中间非固定座椅)。
(3)程**,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乘坐第二排右侧座位)。
(4)王**,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乘坐第三排左侧座位)。
(5)罗*,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乘坐第三排中间座位)。
(6)杨*,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乘坐第三排右侧座位)。
3.伤者基本情况。
魏*,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经江津区中心医院门诊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头面部皮肤挫裂伤,处理后未住院治疗。
4.车辆情况。
(1)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同辉路17号附24号,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
(2)鲁H73K12号车,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梁山辉创汽贸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
鲁HB20U挂号车,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梁山辉创汽贸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
经查,罗*于2023年3月通过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按揭贷款,在山东购买鲁H73K12/鲁HB20U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梁山辉创公司(未签署挂靠协议)。2024年
2月19日因罗*逾期未按时还款,狮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永昱盛公司收回鲁H73K12/鲁HB20U挂重型半挂牵引车,2月28日双方在云南盐津县牛寨派出所签署“车辆暂时收回通知书”,车辆移交永昱盛公司。2月29日凌晨0时许,永昱盛公司安排朱*等人,将该车从云南盐津县驶回狮桥租赁有限公司指定停车场
(重庆巴南界石一停车场)的途中发生事故。事发时该车实际控制人系永昱盛公司。
(三)现场道路及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北纬29°3'17”,东经106°7'58”,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重庆段)上行方向江津区境内492Km+290m路段(正沟头大桥),事故路段为单向行驶的高速公路。事发段桥梁全长318米,中心桩号492Km+291m,该路段分车型限速,小型客车最高限速100Km/h,其它车辆最高限速80Km/h。(见图1)
图1事故路段图
事发时段为夜间(凌晨5时36分许),天气阴,能见度良好,路面完好,路表干燥,无灯光照明。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见图2)
图2事故现场图
(五)事故车辆出行目的及轨迹情况。(略)
(六)检验、鉴定情况。
1.死亡原因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2024〕法(病理)鉴字第44、45、46、47、48、49号,分别鉴定:程**、王**、朱**、罗*、罗**、杨*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颅及胸部毁损伤死亡。
2.乙醇含量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4〕31543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朱*、魏*血液样本检测中均未检测出乙醇。
3.毒检鉴定意见。江津区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报告编号:JD20240229003,现场检测结果为:魏*、朱*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类阴性、甲基苯丙胺类阴性。
5.车速鉴定意见。《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172号鉴定意见:根据现有材料,被鉴定车辆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108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9日3时许,驾驶人魏*驾驶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8人),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城区出发前往重庆主城区,5时36分许行驶至G93成渝环线高速重庆江津区境内下行方向492Km+290m(正沟头大桥)路段时,碰撞由朱*驾驶的因故障停驶于第二行车道内的鲁H73K12/鲁HB20U
挂号重型半挂车,造成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内6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运输、医疗、应急管理、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等部门(单位)能够及时启动响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组织开展救援行动,应急处置措施得当。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罗**、朱**、程**、王**、罗*、杨*共6死亡,魏*1人受伤。经初步统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1.72742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事发时驾驶人魏*驾驶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以车速108km/h,超过该道路小客车最高限速100km/h限速规定行驶。且在行驶中两次偏头观看道路右侧路外“聚奎中学”霓虹灯字样,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及时发现障碍车辆。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魏*驾驶的渝B05P31号车辆存在超员行为。
2.驾驶人朱*驾驶鲁H73K12/鲁HB20U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故障后处置措施不当,未按规定迅速报警,且警告标志未设置在后方150米外。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亚信公司和永昱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能确保驾驶员魏*、朱*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庆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1.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超速的事故隐患。未按照GPS监控相关规定对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车速监控,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提醒和制止魏*驾驶渝B05P31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超速行为,造成事故发生。
2.教育和督促网约车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力。未按规定对驾驶员魏*开展入职安全教育培训,也未进行考试考核,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魏*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未能教育督促驾驶员魏*严格遵守车辆核载人数规定,未督促驾驶员魏*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二)永昱盛(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针对高速路车辆故障停车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未规范高速路车辆故障停车后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导致车辆鲁H73K12/鲁HB20U挂号重型半挂车在高速路发生故障停车后应急处置不当。
2.未及时消除车辆故障停车后的交通事故隐患。鲁H73K12/鲁HB20U挂号重型半挂车在高速路发生故障后在行车道停车达43分钟,未及时组织采取迅速报警、正确设置警告标志等方式消除鲁H73K12/鲁HB20U挂号重型半挂车故障停车后的交通事故隐患。
七、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魏*,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24年3月1日依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3月14日,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魏*执行逮捕。
2.胡**,亚信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兼股东),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督促网约车驾驶员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网约车运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对有关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朱*,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已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江津大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以行政罚款21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截止到2024年5月30日)、驾驶证记3分的处理。
2.重庆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超速的事故隐患,教育和督促网约车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力,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于**,重庆亚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能严格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未能组织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永昱盛(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及时消除车辆故障停车后的交通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5.刘*,永昱盛(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未及时消除车辆故障停车后的交通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相关问题处理建议。
1.梁山辉创汽贸有限公司。调查发现梁山辉创汽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挂靠车辆进行管理,长期“挂而不管”,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实际管理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二级维护情况,未按规定对车辆购买交通强制保险。建议移交济宁市梁山县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
2.泸州好约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调查发现泸州好约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未按照公司规定对网约车驾驶员魏*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在网约车驾驶员魏*离职后,未能及时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资格注销。建议移交泸州市叙永县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
3.重庆中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调查发现重庆中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2月28日晚21时后至事发时未开展路面运行巡查工作,未发现并排除长时间停驶于行车道内的故障车辆,对影响交通通行的交通障碍情况运行巡查不到位,事发路段无视频监控设施,不能通过视频巡查有效开展运行监测,不能及时发现路面不安全行车因素的相关问题,建议移交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调查处理。
(信息来源: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丁岩旻 审核:沈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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