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圆方的第974篇原创

虽然昨天被Q了一下,让圆方别摸鱼了,想了想还是接着写一篇前几天去新疆的游记吧。

这次去去新疆,除了见识到很多壮美的风光,参见:

塔什库尔干美景(纯图)

慕士塔格(纯图)

还有了许多新奇的体验,其中有一个体验就是“边防证”。

先和大多数“内地”的同学们解释以下这个“边防证”:

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进出边境管理区证件:

第五条 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当地居民,就不太需要办理这个“边防证”,如果是外地过去的,就需要办理这个“边防证”。相对来说,在东南沿海,这个“边防证”已经是历史的回忆了。

比如深圳,2003年,边防证就逐渐退出历史舞台。2008年1月,边防证正式停止办理。而直到2021年,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正式废止。而这部法规所规范的特区管理线、“边防证”等早已成为一个年代的记忆。

而在我国更广袤的的西部边区,这个“边防证”制度,还在实施着。因为这次新疆之行很多时间是在塔县(塔什库尔干县),属于“边境管理区”,所以依然需要去办理这个“边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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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塔县”的那天,因为路程很长,想着好好玩,怕堵在路上,就一早出发了。说实话,因为很少去“边境管理区”,所以对这个“边防证”有一些疏忽了,正常在喀什,能办理的地方应该挺多的。

直到喀什驱车向塔县的路上(距离白沙湖几十公里),在服务区看到提示牌,才记起来要办理。去服务区的服务大厅一问,大概要排300多个号,估计需要6个小时。

听闻这个消息,一个是排队太久,耽误行程,另外也是担心快到了被劝返,不敢不办,我们几个小伙伴一磋商,决定掉头回去,到最近的波斯坦铁列克乡派出所去办理。

我们又掉头回去,开了半个小时,到了乡派出所。说来还好,前面排了十几个人,大概排了半个小时队,就办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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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着重表扬一下乡派出所的一位女民警,本来就是国庆假日,我们去的时候还刚好在中午下班的时候,她看排队的群众比较多,就没有休息,一直加班加点的在帮大家伙处理问题)

“边防证”办理好之后,又重新开车向“塔县”奔去,因为来回加办证花了快2个小时,这个时候,路上的车辆已经变多了,在靠近白沙湖的时候遭遇了超长的拥堵,本来计划下午5点到塔县的,一直到凌晨1点,才最终赶到。

说回边防证,这么“辛苦”办理的这个“边防证”有用么?

应该说“如有”。

在过检查站的时候,的确被问了一句“办证了么?”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很细致的一个人一个人的对照检查。

与此同时,办理这个“证件”的时候,也是读取身份证信息,然后把身份证信息打印出来成了一张纸,让随身携带就可以了。

去查看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时候,里面要求的办证流程是很复杂的:

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不应该到目的地再申请,而是出发前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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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光申请还不行,还要有一系列的其他证明)

应该说,这两条办理流程,已经被大大简化了,眼不然这次新疆之旅,估计哪里都去不成了。

考虑到二代身份证是2003年才开始发放,与此同时在1999年的时候,全国的信息化联网还不足够完善。出台这样的“管理规定”,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但是24年过去了,今天任何一个警察的执法平台,都可以通过查验身份证,或者都不用查验身份证,查验电子身份证就可以确认身份。而全国的信息已经广泛联网的今天,办理“边防证”这件事情的意义,还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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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可能有一些外国游客,又或者港澳台胞,他们可能没有身份证,但是他们能来中国,也一定有护照或者相关的证件呀。在已经完全信息化的今天,去“额外”办理一张纸质的“证明”,意义又在哪里呢?

而这,仅仅是“边防证”一个小小的堵点,绝不夸张的说,仅仅国庆假期,估计因为办理边防证,就至少耗散了数千人几个小时的时间,当然也耽误了许多公务人员的休息和上班时间。

那么像这样看起来严谨细致,但是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规定又有多少?它们又在无形中如何损耗和拖慢我们全社会的效率。而对于这些落后于时代的“规定”,进行优化或废止,或许就是改革的意义吧。

PS:这里也呼吁一下,各级行政部门,各个部委,厅局在制定和发布“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时候,是否可以考虑加一句话:

本规定有效期10年,到期后自动废止。

或许这一句话,价值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