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沿河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乌江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陈啟鹏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启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退缴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09.969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2年,被告人陈啟鹏利用担任贵州乌江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沿河自治县山峡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贵州畅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工程承包、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9.9692万元。
沿河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啟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9.969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