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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际用途,只是出于好奇”

申请人竟要求某街道公开

全年、全部拆违项目信息

行政机关整理海量的信息公示

是否会造成行政资源浪费

行政复议又如何

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随观澜君通过案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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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要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新增了行政复议可以进行调解的规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本质诉求、行政争议根源所在、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依照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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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3月5日、4月30日,申请人向北京市海淀区某街道提交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街道往年拆违项目各类信息,以及其他小区拆违项目全部采购物资、项目资金预算、办公经费、保安人员数量等各类大量信息。

某街道审查后,分别于2024年4月30日、5月30日作出2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为上述信息为内部事务信息及执法案卷信息,未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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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中心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对于上述两份答复书的行政复议申请,认真核查了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发现如下特征:

信息量巨大、庞杂无序。申请的信息表述中大量使用“全年”“全部项目分项”“详细工程量”等词,即便能够提供,也需长时间的汇总与整理。

与申请人本人无关。申请人申请获取的大量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等毫无关联。复议工作人员询问其用途时,也只是称“没有实际用途,只是出于好奇”。

听证过程

9月13日,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深入了解申请人真实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海淀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监督指导科就上述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

由于该案在同类案件中具有类案示范效应,如果处理不得当,可能引发更多不必要的行政纠纷。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多次致电双方当事人,认真细致,耐心沟通,为召开听证会做了听取申请人阅卷意见、了解被申请人本次改造项目的背景及进程等诸多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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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过程中,经过陈述、举证、质证、询问等环节,行政复议机关了解了申请人此次信息公开申请及行政复议的真实目的,申请人之所以频繁大量的申请各种信息公开,皆源于对某街道之前违建改造方案不满,申请复议的真正目的是吸引关注,以期在后续改造项目中争取更大利益。

听证中,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一边安抚申请人情绪,一边耐心细致释法,被申请人主动解释老旧小区改造的迫切性和工作推进的进度和难处,希望申请人能够予以理解和支持,并承诺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考虑申请人的诉求,在后续改造中更加尊重申请人的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

复议结果

经过近90分钟的听证,双方进一步增进理解,消除了分歧,在听证会现场达成了和解,申请人当即表示理解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当场撤回了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现场出具了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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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辨析

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关办理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更多办理案件的手段,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从低头办案转变到抬头看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不仅仅要看到案件,还要透过案件表面了解申请人的真实诉求,揭开行政复议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案涉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从案件实际情况看,信息公开案件法律关系又不复杂,但是简单处理表面纠纷并不能定分止争,实际解决矛盾。因此,了解申请人申请复议背后的原因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启示

本次行政复议案件涉及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事关民生福祉与百姓安居乐业,因此,需要行政复议机关更加重视调解在案件定分止争、源头化解中的作用,通过当面听取意见、听证审理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真实诉求,进而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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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并将调解列为案件终止的情形之一;同时增加第五十条规范了听证程序及适用情形。下一步,海淀区行政复议机构将进一步完善听证与调解联动模式,力争实现应调尽调、源头化解,发挥行政复议在多元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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