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权益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重阳节来了,10月11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举行了“银幸果”适老诉讼品牌暨典型案例发布会,以期为广大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保障合法权益提供指引。

探望年迈母亲屡遭阻拦,成年子女对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

近年来,由于子女之间的利益冲突,与老人同居的子女利用同居条件,拒绝其他子女探望、照料老人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一方子女无法探望,导致了老人亲情慰藉的缺失。那么,成年子女对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探望权纠纷案件,或许能告诉大家答案。

原告孙一、孙二、孙三、孙四与被告孙五是姐妹关系,均为周女士的女儿。共有七位子女的周女士,现虽已耄耋之年,但意识清楚,精神和身体状况尚可。近年来,周女士随被告孙五共同居住至今。因赡养、财产处分等问题,原、被告之间不顾念亲姐妹情分,矛盾冲突日益激化。

近年来,四原告多次通过报警等方式要求探望母亲,被告孙五均以周女士不愿见为由将四原告拒之门外。于是四原告将被告孙五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妨碍原告探望母亲的行为,以保障原告探望母亲、履行赡养义务。

该案的焦点就是,成年子女对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探望权的本质是一种亲权,是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而派生出的自然权利,具有身份关系之专属性。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是父母或子女的法定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因此,成年子女对父母同样享有探望权。

法院在与原、被告及周女士的沟通中发现,这起案件不仅存在姐妹间的隔阂,亲子间的沟通问题也很突出。法院引入家事调查机制,承办法官与家事调查官联合区妇联、专业心理咨询师,邀请原、被告双方和周女士一同在被告所在社区开展“面对面”多方调查调解工作。原本一见面就吵得不可开交的众人,终于围坐在一张桌前坦露心迹。听取了女儿们想法的周女士表示,只要姐妹间和谐相处,其愿意接受四原告的探望。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在征得母亲周女士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告孙一、孙二、孙三、孙四可以探望母亲,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原告孙一、孙二、孙三、孙四与母亲协商确定,被告孙五应给予协助。

女儿继承房产,后老伴儿可通过遗嘱保障“居住权”吗?

李某与前妻王某育有一女小李,二人离婚时约定女儿小李由李某抚养。后来李某与刘某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9月,李某去世。李某生前立有遗嘱,载明其名下房屋由女儿小李继承,配偶刘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李某在设立遗嘱后,与女儿小李还签订协议对上述遗嘱内容进行了确认,并补充约定配偶刘某生前有权将该房屋出租并收取房租,与女儿小李无关,刘某子女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该房屋来源于2005年的拆迁安置。

女儿小李到法院起诉要求刘某配合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确认自己有权在该房屋7平方米小房间内居住。刘某同意该房屋所有权归小李,但表示自己享有居住权,并有权将该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小李不能在房屋内居住,其也只能在自己去世后办理过户。

鉴于小李和刘某目前关系较为紧张,为避免同住可能引发的矛盾,解决老年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法官积极引导双方确认房屋总面积、与该房同地段同户型面积房屋的出租价格等,最终通过刘某将该7平方米小房间,按照当地租金标准折成现金支付给小李的方式,解决了这起纠纷。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房屋由小李继承,刘某协助小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某对房屋的大房间、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享有居住权,小李在刘某有生之年对小房间享有居住权,但不得入住,刘某每年支付小李小房间下一年度的租金,刘某有权对该房屋出租,直至其居住权消灭。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