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下午,镇江中院联合句容法院在句容天王镇戴庄村召开“法促和美乡村 共叙‘枫’景‘镇’好”新闻发布会暨新时代法治故事宣讲会。

在“讲好新时代法治故事”环节,三名法官和一名调解员结合本次活动主题,讲述了一个个动人的故事。 今天的讲述人是镇江中院民三庭法官孔金燕,她分享了产业振兴相关经验做法,让我们一起听听她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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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镇江地理标志“金字招牌”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说到知识产权,大家可能觉得比较高大上,比较遥远,但其实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多年来,我们一直致力于通过审判服务“三农”,今天我要分享的就是我办理的一起涉农机产品的知识产权案件。

原告沃得公司,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它是我们本地农机产品的龙头企业。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大公司,却也遭遇了艰辛的知识产权维权之路。事情究竟是什么样的呢?

沃得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要从事农业机械及零部件的生产,它拥有多枚“沃得”商标。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李某先后用沃得公司的企业名称成立了两家香港公司,抢注了四十多个与沃得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又成立了两家内地公司,以内地公司的名义开设了四家淘宝店铺,专门销售沃得公司农机产品配套的玻璃,并且在店铺突出使用“沃得钢化玻璃”“原厂全新”等字样,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沃得公司的产品,从而抢占了大量原本属于沃得公司的市场,给沃得公司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沃得公司不得不提起了数十次商标异议和无效程序,并就李某与四家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了本次诉讼。

丹阳法院收到这个案件,审理的第一条思路是商标侵权。

但是商标抢注行为不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只能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或无效程序,来否定商标的有效性,商标局在这个过程中不会对商标权人的任何维权成本、商业利益损失作出赔偿,很难实现对商标权人的有力保护和对侵权人的严厉惩处

案件审理的第一条路径已经行不通了,那么,被告的抢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将商标抢注行为规定为一种明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对这个问题司法实践存在很大争议。在我们的指导下,丹阳法院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被告持续、批量恶意抢注商标并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被告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与沃得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全额支持了沃得公司200万元的赔偿请求。这一判决在有效填补沃得公司损失的同时,也有效遏制了被告的商标抢注行为,彻底解除了沃得公司的后顾之忧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考虑到香港公司执行存在一定障碍,为避免增加沃得公司的诉累,二审时我们着重进行了调解。一方面,我们向沃得公司言明了执行风险,提醒沃得公司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肃清市场,如果能够通过和解让被告理解判决、尊重判决、自动履行判决,将会收获最佳法律效果。另一方面,针对被告的上诉理由,我们找出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释明诉讼风险,并引导被告共情沃得公司品牌创建的不易,理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会给双方带来共赢,鼓励被告创建自身品牌或经销沃得公司产品。

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释法说理可以是有温度的。当他们所有的困惑都被解答,被告自愿履行了一审判决并申请撤回了上诉。自此,这起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创新创业福地,山水花园名城”,是我们镇江的城市定位,也涌现了很多地理标志产品,比如丁庄葡萄、句容草莓、戴庄大米等等。近年来,镇江两级法院一直致力于通过法治方式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新质生产力。我们对侵害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抑制了此类行为的发生;我们深入田间地头,为本地农户提供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建议,助力乡村振兴融合发展;我们在全省首创出台了《关于加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从起诉到证据,再到审判管理工作,对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工作标准进行了明确。

今天的会议很荣幸邀请到了时代楷模赵老,以及很多农业种植专家。在这里我想对以赵老为代表的专家们说:你们培育,我们守护。未来,镇江法院将进一步立足审判职能,深化协作配合,加强权益保护,为擦亮镇江地理标志“金字招牌”、护航地理标志产品发展贡献更多力量。也希望在座的各位同仁、代表委员、媒体朋友们,我们一起努力,让越来越多的镇江制造叫响全国、走向世界!

编 辑:赵品轩

校 对:常文金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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