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历史学家都将康熙王朝视为中国太监管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传统观点认为,康熙创建了一套新的宫廷体制,意在永远剥夺太监获得权位与影响力的机会。他们将不再是皇帝的秘密代理人,而是皇帝的奴仆。就算顺治重新赋权与太监使清朝迈出了错误的一步——虽然这一点在历史学界仍存在争议——人们还是普遍认为康熙朝对太监的管理非常严格。

《国朝宫史》:称赞康熙的严厉改革

要定位康熙对于太监管理的言辞表述,我们只需要翻阅成书于乾隆年间的《国朝宫史》,这部著作是关于清初及清中叶皇帝对太监采取强硬态度的标准论述。在这部作品中,被采择重刊的谕旨共同展现了康熙对太监这一群体的一贯态度。这份文本还把康熙描绘成一位严格的太监管理者,他对这一问题高度关注,以确保他们再也不能干涉政务。乾隆延续了这一传统。对乾隆朝宫廷史有所了解的读者可以明显看出,乾隆皇帝是一位一直以其祖父为参照标准的统治者。

《国朝宫史》重刊了一则1689年的谕旨,表明康熙皇帝勤于管束太监。他在宫中注意到,许多太监穷困潦倒,衣着褴褛,一副乞丐的模样。这怎么可能呢?他们的俸禄确实很低,但相较于士兵需要养家,购置盔甲、武器和马鞍,太监们的开销也相对较少,只需要养活自己和买一些衣物,所以以他们的正常收入来说,应当是足够的。因此,康熙认为,赌博是罪魁祸首,并下令禁止太监参与赌博。同年的晚些时候,他更进一步在明禁太监参与的事项中加上斗殴与饮酒。有关赌博与饮酒的禁令被认为是一项严厉的措施,因为这些事是太监仅有的娱乐活动。这条谕旨中还有一些隐藏的信息:对宫中充满穷困太监的描述,使康熙看起来像是一位警醒的君王,让太监远离权力与金钱。

乾隆朝宫史也援引了康熙对太监结盟行为的禁令。例如,康熙曾抱怨太监与宫女组建拟制家庭,其中,太监是“叔伯”,宫女则是“侄女”。康熙通过内外逻辑的全新视角批评了这种关系,认为太监与女性之间应划清界限。他指出,太监在内廷当差,女子则在宫内作答应,“各有内外”,因此,这种关系应当断绝。康熙的逻辑显然打破了常规,因为就传统而言,太监和宫女两者都被视为“内”。

《国朝宫史》描述了康熙对宫廷等级制度的严格遵守。太监是奴仆,他们必须牢记自己的身份,即便在一些小事上,也不可逾越。1682年8月10日,康熙在城南的打猎居所宴请亲王与高级官员,四名服侍他们的太监竟在宾客入座之前回到棚内坐下。康熙勃然大怒,命总管太监商议处罚措施,并向他汇报。几名总管太监建议每人鞭责五十,康熙则将鞭数提高到八十——这些太监只是在宾客视线范围之外落座,这种处罚略显严厉。皇帝的严厉态度表明,即使是对皇权的微小侵犯,他也有能力防范。

乾隆朝的宫廷史将康熙对太监的严格管控归功于他对明朝宦官及其所带来的混乱的敏锐观察。该书收录了一道其晚年时的谕旨,在这道谕旨中,他对相关主题进行了回顾:

太监等不可假以威权,事发即杀之。朕御极之年,去明代不过二十年。万历时太监以及官员,朕俱曾任使。伊等向朕奏明末时事谓……平日太监等专权,人主不出听政,大臣官员俱畏惧太监,以致误事。此辈性情与常人异,只足备宫中使令耳。天下大权唯一人操之,不可旁落,岂容假之此辈乎?

《国朝宫史》中的这段文字与其他篇目,均体现出康熙敏锐地察觉到了太监的缺点。他指出,皇帝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问题,否则就会落入将太监当作朝廷命官任使的陷阱。在一份上谕中,康熙对这一观点进一步做出了阐释,他以太监钱文才打死平民徐二之事开篇:

凡太监杀人,断不可宥,尤宜加等治罪。朕观古来太监良善者少,要在人主防微杜渐,慎之于始。苟其始纵容姑息,侵假事权,迨其势既张,虽欲制之亦无如何。汉之十常侍,唐之北司,窃弄威权,甚至人主起居服食皆为所制,此非一朝一夕之故,由积渐使然也。

康熙随后特别指出了太监性格的问题:

太监原属阴类,其心性与常人不同。有年已衰老而言动尚若婴儿,外似谨厚,中实叵测,必人主英明,此辈始无由弄权。

他在总结时还再一次提及了明朝的往事,以及太监参与国家文书系统所带来的危害:

朕闻明代诸君将本章批答委之司礼监,司礼监委之名下内监。此辈素无学问,不知义理,委之以事,其能免于舛谬耶?钱文才此案,尔等记之,至秋审时勿令幸免。

《国朝宫史》选刊的谕旨反映了康熙对太监的总体认识。在此,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明朝的错误、太监“阴”的特质以及太监干政的危害的一种标准论述。接下来,我们将转向康熙与表达截然不同的管理太监的真实情况,但在此之前,我们先来检视清朝官员在修《明史》时对明朝宦官的本质形成一种强烈共识的过程。康熙在这一共识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明史》:就明代宦官的危害与本质达成共识

使人们对明朝的错误达成共识是清朝统治合法化的前提。唯有使汉人精英相信,明朝的统治者道德败坏,才能为满人的取而代之赢得更广泛的支持。此外,明朝统治者将权力让渡给太监,表明他们已经失去了统治的权威。在康熙皇帝努力将自己与明朝统治者区分开来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举措莫过于编修《明史》。这部由朝廷主持编修的历史巨著,在康熙年间基本完成,却至乾隆四年才正式刊布。《明史》是对明朝错误赋权给宦官的官方定论。

万斯同身为黄宗羲的学生,是编纂《明史》的最主要负责人。然而,我们发现,康熙对《明史》中太监的形象,进行了精心塑造。当京城陷落时,万斯同年仅七岁,经历了一段混乱且艰难的时期。如他的老师黄宗羲一样,万斯同为史学研究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然而,他直到三十出头才开始系统地研究明史。当时,他住在一位浙江同乡的家中,这位同乡因藏书丰富而闻名。他的藏书中包括明代十五位皇帝的《实录》,这为万斯同研究当时的宫廷提供了详细的资料。正如历史学者杜联喆所说:“万斯同抓住这次机会,消化这些内容,这为他后来对明朝历史的精通奠定了基础。”

17世纪70年代,康熙皇帝为了吸引博学的汉人精英到朝中供职,宣布了一种特科考试——博学鸿词科考试,以表彰这些学问渊博的学者,并显示对他们的尊重,这一做法极为巧妙。杜联喆指出,万斯同被提名参加,但他“即刻告退”,宁愿效忠于其父曾任职过的明朝。1679年,当《明史》的编纂工作正式展开,万斯同受召参与其中。或许是因为他仍忠于明朝,或许是他相信私家史学相对于官修史学的优越性,他宁可在幕后工作,也不愿意担任正式的职务。万斯同为《明史》付出了十三年,史稿最终由编纂官员署名,但其中大部分是他的工作成果。

万斯同个人对于明代宦官罪恶的见解体现在一份不同寻常的材料里:一本其为亡明所创作的诗集。万恶的明代宦官魏忠贤在其中出现过好几回。在《九千岁》一诗中,万斯同提到了官员们以“九千岁”的别名称呼魏忠贤的荒唐现象。万斯同指出,魏忠贤在五十九岁过世,这样反倒是一件好事。在另外一首名为《虎彪横》的诗中,万斯同详细列举魏忠贤最邪恶的十名同党,把他们分为“罪大恶极者”(例如兵部尚书崔呈秀),和被称为“彪”的次要恶人角色。

“虎与彪”阐述了明朝宦官的“父子”问题——这也是在他涉及太监的诗作中反复出现的主题。或许这正是他所关心的问题:他幼年丧父,而他的老师黄宗羲因为宦官乱政而失去了父亲。万斯同观察到明朝宦官如何扭曲父子关系,在一首名为《王振儿》的诗作中,他描绘了万恶的明朝太监王振的养子王佑,暗指太监通过他来满足自己的淫欲——当时的人认为这个观点十分可笑。在诗的序言中,万斯同写道:“正统中,奄人王振窃柄,侍郎王佑者附之振儿,其年少美丰姿,谓曰:‘侍郎何以无须?’佑曰:‘老爷无须,儿子岂敢有须?’时人为之绝倒。”在诗作《四姓奴》中,他批评许多官员做了魏忠贤的养子。

他的老师黄宗羲明确指出,明朝宦官滥权应归咎于那些贪婪的皇帝——他们忘记了自己的身份,而且,他们身边有太多宦官。万斯同却很少提及这些,至少在他的诗中是这样的。疲软无力的皇帝、奸佞的官员与宦官,对于他们的谴责似乎已经足够多。例如,在他关于1449年土木堡之变的诗作中,这种倾向就很明显。当时,太监王振(与贪腐的官员联手)怂恿一位天真的皇帝亲征瓦剌蒙古的首领也先。该诗描述了作战如何惨遭失败,皇帝如何被掳,这是明朝军事史上最惨烈的时刻。

在万斯同的《明史稿》中,他发挥了媒介作用,使许多我们在第一章述及的观点通过他成为清朝对明朝宦官势力的正统论述。他记述了明朝的历史进程,讲述了明朝开国皇帝洪武帝细数宦官的恶行,并立牌警告宦官不要插手政治的事迹。万斯同受王夫之“内外分际”之说的影响,认为洪武帝虽然设立宦官机构管理宦官,但也规定在这些机构里,宦官不可同时为文官、武将办事,不可涉入外朝事务,甚至不可穿戴官员服饰。他还规定,宦官不可干涉军政要务。万斯同写道:“呜呼!子孙率是制也,祸败焉。”后来的皇帝则允许宦官掌握军事指挥权、干预政事,甚至让他们设立了臭名昭著的东厂,这里成了宦官拷打官员的地方。

康熙对明代宦官形象的塑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692年,他下达给《明史》编者的上谕即是其最有力的体现。他坚持认为,宦官的不法行为应当归咎于明朝皇帝的疏忽。在那一年,万斯同正在京中编修《明史稿》。康熙显然对自己收到的初稿并不满意。他认为,其中对宦官的指责过多,对赋权于宦官的皇帝以及与宦官狼狈为奸的官员批评不足。他写道:“至于宦官为害,历代有之。……但谓明之亡,亡于太监,则朕殊不以为然。”

数年之后,当康熙在1697年再度审阅《明史稿》,他还是提出了类似的问题。他指出:明朝的统治者并未落入与其他王朝同样的陷阱里,在明朝,没有妇人或权臣篡夺皇权。虽然明知明朝宦官大权在握,但康熙态度谨慎,并未奚落这些君主。元朝嘲讽宋朝,明朝讥刺元朝,但它们最终都走上了灭亡之路。康熙对这些观点“惟从公论”。即便他没有将明朝的灭亡归咎于宦官作恶,他仍十分厌恶魏忠贤。四年后,他下令毁去魏忠贤位于北京郊区香山碧云寺的坟墓以及两块石碑。

1739年定本的《明史》遵循康熙的指示,不仅对宦官乱政予以了谴责,还把最严厉的批评留给了那些赋权于宦官的人,反映出康熙对于明朝历史发展历程的态度,认为洪武帝对宦官权力的严格规定,让明朝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康熙对明朝开国君主的严厉政策表示钦佩。但他没有盲目效仿,康熙不止一次地批评洪武帝过于严苛。不过,他仍赞赏洪武帝的作为,五次拜谒他的陵寝。他甚至写了一篇祭文于其陵前朗诵:“惟帝天锡勇智,奋起布衣,统一寰区。周详制作,鸿谋伟烈,前代莫伦。”此外,如同康熙所言,他大量复制洪武帝的统治政策以建构王朝秩序。康熙也不同意《明史稿》对洪武的訾议,敕令订正。1739年的最终版本盛赞洪武:“武定祸乱,文至太平,太祖实身兼之。”

若《明史》完稿与定本在两者相隔的十几年里有什么不同的话,就是洪武帝的形象变得更加正面。在定稿中,洪武帝实施了一项举措——这一举措或许会得到黄宗羲的赞赏——将宦官的数量限制在一个低得难以置信的数字内:一百人。并将宦官限制在四品以下,同时维持其低微的收入。康熙朝开始限制太监的收入,使其维持在较低水平,这两项对万斯同稿本的补充使康熙对太监的管理政策有源可溯,显得更为正当。

《明史》与第一章讨论过的著名学者顾炎武得出了一样的结论,认为明朝统治的歧路始于永乐朝,肇因于永乐皇帝篡位登基,若无宦官的协助,他根本无法成功。因此他后来赋予宦官越来越多的权力。即如《明史》所言:“盖明世宦官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臣民隐事诸大权,皆自永乐间始。”宣宗朝的局势则变得更糟,皇帝甚至为宦官建立学校,命大学士教导他们,使宦官有机会成为饱学之士。《明史》论道:“(其)多通文墨,晓古今,逞其智巧,逢君作奸。”

根据《明史》,这些问题在16世纪20年代变得尤为严重:“明自世宗而后,纲纪日以陵夷,神宗末年,废坏极矣。”康熙也关注到了这一时期明王朝的衰落:“万历以后,政事渐弛,宦寺朋党,交相构陷,门户日分而士气浇漓,赋敛日繁而民心涣散。”

正如学者刘志刚所言,康熙鄙视晚明皇帝的怠惰、奢靡、庸懦。他虽然同意洪武帝的牌位入祀历代帝王庙,但却反对优待晚明四位皇帝中的三人。康熙对明朝最后一位皇帝崇祯抱有同情,尽管这种同情十分有限。这位皇帝在景山上吊自杀,结束了明朝的统治。康熙认为崇祯十分天真,不谙世事。这部分是由于崇祯帝所继承的那套政府系统,在这套系统里,皇帝被限制在宫殿内廷之中,由宦官来处理政务。当问题发生时,他本能地向宦官求助。在某一事件中,他发现一个无辜的人即将被处死,便派宦官袁本清携急令去暂缓死刑的执行。但由于紫禁城内禁止骑马,袁本清走路太慢,等他抵达刑场时,犯人已被处死。崇祯本应知道比派遣袁本清更好的办法,是他的天真铸成了大错。尽管如此,他还是命人将袁本清打得皮开肉绽。

康熙注意到,明朝皇帝的怠惰意味着到了王朝末期,皇帝基本上都目不识丁。他们在帘后听取奏议,从未掌握书面用语,因此他们别无选择,只能由宦官主导事务。因此直至最后,就连生杀大权也被交到了宦官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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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太监

规范普通太监

康熙是一位自信的统治者,自认为善于识人。然而,对于那些在宫中当差却不为他所知的太监,康熙十分担忧。这些人可能会惹出麻烦,许多问题会在他意识不到的情况下滋生。如本章在一开始提到的太监钱文才打死徐二,这些偶发事件印证了他的想法。

在引起康熙注意的几起案件中,有一起案件涉及一个名叫李进忠的太监,他伙同他人敲诈勒索,甚至参与强卖了一名家族成员。刑部在调查这起案件时,发现该名太监只是强行干涉他人家务,应当戴枷三个月并杖责一百。但康熙驳回了刑部的建议,下令将李进忠及其他涉案同伙处死。

康熙由此明确表示,他不能容忍太监的不法行为,并再度强调了他先前的立场,指出:“权亦只一人主之,安可旁落?”他也重申了太监性格不同于其他男女的观点——他充分意识到了这一点,因为在其统治时期,他任使太监好几十年。

内务府与敬事房的设立

前述论及,在顺治死后,鳌拜与其他康熙的辅政大臣采取行动,使清廷对太监的态度更为强硬。他们以顺治的名义伪造遗诏,表示顺治忏悔了自身的错误,包括设置十三衙门,将官员的权力授予太监。他们还以康熙的名义发布上谕,宣布废除十三衙门。

随着十三衙门被废除,清朝需要一种新的管理手段来处理皇家事务,内务府便应运而生了。这个金字塔形机构的最高管理者通常是皇帝的宗亲,一般的成员则是太监与包衣,后者是出身上三旗的旗人(上三旗为皇帝所直接控制)。这个制度的精妙之处在于,在这一体系内,太监的地位次于包衣,目的是一劳永逸地解决太监权力的问题。

康熙亲政之后,在内务府设置了一个下属单位,称作“敬事房”——字面上来看,就是“敬谨事务之房”,但这一机构大多直接被草草理解成“太监事务处”。事实上,清朝创造出了一个有着独特双重意义的新机构名:首先,强调在所有事务中应当保持敬谨的态度(意味着太监必须知趣、识大体);其次,再度与明朝的宦官组织名称及其负面含义区分开来。

人们经常能在二手文献中发现对敬事房不同功能的提及。但由于有关该机构的档案存留很少,我们很难掌握它的组织结构与历史变迁。当康熙在1677年设置该机构时,它的功能很简单,只有一名总管太监与一名副总管主管,两人都无品级。根据康熙的说法,其职责是:“专司宫内一切事务,奉行谕旨及承行内务府各衙门一切文移,凡事俱照定例敬谨奉行。”在各个时期,敬事房的总管太监都是宫中最重要的太监。在康熙设置这一机构时,它坐落于乾清宫西庑。康熙曾为其赐赠一块木匾,上面有他自己所写的“敬事房”三个字,这块木匾被挂在正门的入口处。但在嘉庆年间(1796—1820),敬事房独立于宫殿东北角,这片区域后来被称为“北五所”。根据一部编纂于1713年的作品,敬事房的位置在乾清宫东侧,位于景仁宫内,这里是后宫女眷生活的居所。这表明,此处应当是敬事房后来的一处分支机构,专门负责服侍后宫女眷。

敬事房的职责包括监督宫殿的维护与安全状况,以及满足宫内人员的每日所需,比如,它会安排太监巡视宫中各处。同时,它也是一个总揽全局的机构,负责回应皇帝的具体指示。在宫廷事务上,敬事房只对皇帝负责,不受官僚机构的干预。例如,1697年5月,康熙向总管太监下达了一道谕旨,提到了一个昵称为“刘猴儿”的人,这个人曾在康熙追击噶尔丹时侍奉过他。康熙很不喜欢这名太监:“(朕)特使刘猴儿请皇太后安去,并无别事。此人怪而胆大,岂可近使?甚是可恶,不必打发他回来,在敬事房锁了等,别叫他家去。”无需大张旗鼓,只需对他的总管太监吩咐一句,康熙就可以绕过正常程序无限期囚禁一个人。

敬事房也负责监督宫廷礼仪,并确保仪式需要的食物准备妥善。它还负责管理宫廷档案的流转,不仅涉及各阶层的太监,也包括满文称为“笔帖式”(bithesi)的文书官员。敬事房在某些时期也负责太监的招募、考课、调动与惩处,虽然惩戒太监是内务府另外一个机构慎刑司的主要职务(在接下来的部分我们会谈到)。敬事房的其他职责还包括记录皇家子嗣的出生及其他应录入皇室玉牒的信息,即使是财务问题也在其职责范围之内:敬事房的太监也负责接收外库资金。

如上所述,对太监权力的严格管理有赖于太监对包衣的从属关系。一个叫王庆云的人最早叙述了这个问题。王庆云在1829年考中进士,并在朝中担任重要职务,因此可以接触到重要的内部档案。王庆云对于朝廷运行机制的讨论为清史研究提供了宝贵参考,也被后人反复讨论。

太监与旗人包衣的权力动态——也就是究竟谁从属于谁的问题——比康熙正式置太监于包衣控制之下的改革要复杂得多。本书后续会有大量的案例说明,在后来几位皇帝的统治下,太监弄权,凌驾于旗人和包衣等其他宫廷成员之上。康熙使太监从属于包衣的改革效果有限,相反,影响最大的是康熙朝的另外两项创举,具体细节我们将在接下来的两节中讨论。

一种新的惩罚制度

如前所述,敬事房会对太监进行惩处——大多是针对一些小过失——而慎刑司则负责处理更严重的罪行。慎刑司成立于康熙年间,并开始以竹条鞭笞太监。与刑部处理案件时类似,犯错的太监会被处以一定数量的鞭打。至少在康熙年间,慎刑司也可以执行死刑。有材料指出,获判死刑的太监会被一根灌满铅的竹竿打死。刑部作为高级调查机构,经常协作处理或全权接管情节严重的案件。第八章将对慎刑司在乾隆朝的运作进行更为完整的叙述。

康熙也针对犯下微小过失的太监制定了一套监禁制度,这套制度最常被用在逃跑太监的身上。1691年,他命将那些因小罪而被判拘禁的内监“着发往先设瓮山马厩铡草”。瓮山是位于北京城外西山的一座小山,到清末,该处被并入(慈禧太后所建的)颐和园。被送到瓮山的太监通常会被拘禁一年到三年,他们必须在那里为皇家马厩铡草。康熙详细规定了这些囚徒的生活起居,包括他们可获得食物与衣服的数量。对于康熙而言,这些没有得到严格管教的普通太监构成了其统治危机的缩影,因此他要求严密监视那些被送往瓮山的太监。在康熙朝及之后各朝,瓮山一直是关押犯错太监的一个重要场所,虽然多数人的拘禁时间较短,但有些人会终身监禁于此。在某些极端的例子中,太监也会在瓮山终身戴枷监禁。

一种责任体系

由于无法了解或信任所有在宫中服侍的太监,康熙设置了一套制度,由首领太监负责管理普通太监的行为,首领太监的行为则由总管太监负责。康熙在1701年下达给总管太监的上谕中对这项政策做了再清楚不过的阐释,这也被收录在《国朝宫史》之中。康熙讨论的是太监结党的问题,他把原因归结于太监管理系统的缺陷。“(宫内太监结盟聚党)此由总管不能压服首领,首领不能压服散众,全无法度,以致如此妄行。甚至有偷窃为匪者,尔等即速举出,不可隐瞒。如日后发觉,尔等尚能保全首领乎?”

1706年的两起案件直接体现了在康熙眼中太监管理系统对维持宫廷秩序的意义。在其中一起案子里,一名叫福兴的旗人把自己的三个女儿卖给另一名旗人。由于在新家生活悲惨,她们都自杀了。于是,福兴带人殴打了这名旗人的一个亲戚,名叫苏一凤。经过审议,福兴与其他同伙被杖责八十。太监张玉是福兴妻子的姻亲,他曾陪同福兴前往案发地点,虽然调查表明张玉并没有参与斗殴,但皇帝认为不可判他无罪。他写道:

殴打苏一凤之事,议与太监张玉无干。朕平时不许太监生事,法禁甚严。此事既与张玉无涉,何故同往乎?此皆该管首领约束不严,使张玉得乘暇前往。着将张玉及该管首领一并严加议处具奏。

刑部审议此事之后,认为太监张玉和他的首领太监都应受到惩处。张玉被判处杖责一百,戴枷三个月,他的首领太监牛管绪则被罚了一笔钱。

皇帝依旧不满意,尤其为敬事房没有仔细询问犯人而忧心。他写道:“此案未取总管太监及包衣大口供,本发还,着取伊等口供,另议具奏。”康熙不仅要求详细评估冲突的具体情形,还要求从口供中了解宫中的情况。

这起案件展现了皇帝对于如何管理宫中普通太监的看法。假使太监离宫,首领太监有责任给予许可,汇报他们的缺勤。包衣与总管太监应监督体制,调查过失。此外,当事情出错时,他们也有义务记录口供。在本书,口供是一类重要的史料,比起康熙让太监从属于包衣这一简单的描述,口供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太监管理制度的运作。更甚者,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个太监自我管理的体制,首领太监对于其下属的巨大裁量权是该制度一个薄弱的环节,这一薄弱点在日后将被人充分利用。

发生在这起案件两个月之前的另外一起案件,也有类似的情节。犯案的太监名为窦明,据我们所知,窦明的罪行只有起居注中的六个字:破脸用药迷拐。窦明被判死刑,在论及此案时,皇帝指出:

太监有所往,必告之首领而出,依限而还,时刻不爽,立法甚严。如窦明不逃,何以出去?窦明显系逃走,所问口供既交该部,竟不议出逃走情由,着遍问该部堂、司官。又见刑部汇题诸案尚未有当者,尔等当详核。

这个棘手的问题落到了康熙年间的著名官员马齐身上。他奏明,他与其他官员询问了负责该案的刑部官员,但他们声称没想到窦明是逃出宫了,因为当他毁掉受害者的脸时,他只离宫不到二十天。皇帝回复:“窦明出逃已二十日,何以议为不逃?”他要求相关人员对此事再做说明。

如同前述张玉的案子,窦明的首领太监也得为其属下未经允许而擅自离宫一事负责。这两起案件都说明,康熙坚持首领太监必须严格控制其属下的来往,但他也明白,宫廷在实际操作上无法完全与外界隔离,甚至在许多情况下,他鼓励宫廷与外界产生联系。例如,在这些案子发生的十年前,他曾安排一些太监白天出宫学习剪发与按摩,晚上再回来。但窦明的案子清楚表明,存在一个他并不知情的太监活动的空间,有太监出宫数日甚至数周,既没有得到许可也没有被监督,或者确切地说,甚至也没有回宫的具体时间。

个人担责或权力下放:皇帝的难题

我们无从得知窦明案的后续,也无法考察康熙是否最终得到了令他满意的答复。然而,在窦明案后很快又发生了张玉的案子,可见皇帝虽试图打击宫中对普通太监的不当管理,但效果并不如意。

窦明案揭示了康熙在太监管理方面的一个重要矛盾。康熙曾斩钉截铁地指出,明朝的统治大权之所以落入宦官手中,是因为皇帝越来越疏于对宦官的管理,不再密切监控宦官的行动。对于他和其他清朝皇帝而言,管理太监是皇帝应尽的个人义务。

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宫中的太监太多了,皇帝不可能亲自监管。这也是康熙以及以后的清朝皇帝将此责任下放并形成体制,却始终没有承认他们正在这样做的原因。接着,个人责任被转化成官僚架构,这种矛盾给清朝皇帝带来挑战,也为生活在这套架构规范下的清朝普通太监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不过,在回归这些议题之前,我们要将视角从这些普通太监转到伴随康熙左右的精英太监身上,这些精英太监的存在为探讨康熙的统治形态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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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柯启玄著《盛清统治下的太监与皇帝》,黄丽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9月。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原文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