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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文综罚字〔2024〕7号

当事人:信宜市**文具店

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郭**

住址:信宜市**********

本机关于2024年9月6日对信宜市**文具店发行伪造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一案立案调查。2024年9月4日15时33分至16时30分,我局综合监督执法大队依法检查郭**设立的信宜市**文具店。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图书《学霸课堂笔记本》(东方教育科学研究所出版)一批共74本册,该图书无版权登记内容,信宜市**文具店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全过程拍摄取证,对图书《学霸课堂笔记本》作扣押处理。经调查核实,信宜市**文具店经营的图书《学霸课堂笔记本》(东方教育科学研究所出版)共进货74册,进货单价3元,该批图书尚未售出。该图书无在版编目数据登记,属于伪造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经执法人员核算,信宜市**文具店违法经营额共222元,无违法所得(未销售)。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扣押决定书》1份;3、《扣押物品清单》1份;4、《协助调查通知书》1份;5、郭**身份证复印件1份;6、郭**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7、郭**提供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8、对郭**的询问笔录1份;9、执法员拍摄证据提取单6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3目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没收图书《学霸课堂笔记本》(东方教育科学研究所出版)共74册,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 9月24日

来源:信宜市人民政府网